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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试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构建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制度的现状
未成年人年龄在我国法律中指年满十四周岁,不满18周岁。在少年刑法中,刑罚不再只是报应的手段,更应当是教育的方式,尤其是对待一些身心发育不成熟,可塑性较强的未成年人来说,更应当谨慎适用,不得轻易发动。我国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探索少年审判制度,成立了少年审判法庭,根据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采用区别于成年人的审判方式,在坚持依法审理的前提下,把着眼点放在对少年犯的教育、感化、挽救上,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努力矫治失足青少年,使他们改邪归正,从而达到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的目的,开展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一)社会调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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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机商户帮助套现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质疑

200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此条规定有待商榷,其中至少两个方面存在探讨的必要,一是POS商户其实要作出区分,因为有专门为实施套现申领POS的商户和有主营业务但偶尔也从事套现服务的商户;二是POS商户这种提供套现的行为也不能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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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刑法中紧急避险的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紧急避险制度在刑事立法层面的依据,但实践中如何认定行为是否符合紧急避险,往往存在理解的模糊性和适用的不确定性。
紧急避险作为排除犯罪的正当化事由,只有在充分理解其本质含义,严格遵循刑法条文的规定,并具体结合其构成要件,才能在司法实践中做到正确的理解和使用。
一、避险起因:存在现实发生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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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场领班负责浴场卖淫嫖娼活动的定性

【案情】
王某被集团派至集团旗下的一个浴场工作,负责该浴场的“按摩技师”(卖淫女)的卖淫嫖娼活动和工资结算等日常生活。后浴场被公安机关清查,王某被抓获。
【分歧】
对王某如何定罪,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只是集团派驻的领班,技师的服务项目和内容都是老板制定的,王某只是负责执行;技师也是老板面试的,王某只是负责接待,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实际上是具有招收、聚集并管理他人在浴场卖淫活动的积极行为,应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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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盗窃物中途抛弃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

【案情】
王某听别人说电信公司基站无人看守,遂和李某商议一起去盗基站里面的备用电瓶。某天,两人准备作案工具开着皮卡车寻找作案目标,在一山顶找到一处基站后,两人撬开防盗锁,将里面的20只电瓶搬至山下公路的汽车上。因形迹可疑被路过群众追赶,为毁灭证据,两人遂将被盗电瓶抛下车后逃离。经鉴定,被盗电瓶总价值一万五千余元。
【分歧】
王某和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是没有异议的,但对两人的犯罪形态存在争议,即本案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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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本案中正当防卫是否成立

案情
张军与李虎都是某餐馆的服务员,相互之间经常会有些小摩擦,张军的表弟王利也在餐馆打工。一日,王利因为收拾餐桌与李虎发生了口角,张军知道后十分气愤,便要李虎“解释清楚”,二人继而发生争斗,被餐馆老板及时制止。但双方怒气未消,加之平日的积怨,张军、李虎二人约定下班后到餐馆附近的小树林好好“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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