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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认定侮辱罪应注意的几种界限

侮辱罪(刑法第246条),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的人格,破坏他人的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认定侮辱罪应注意以下几种界限:
1、合法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
要划清正当的舆论监督与文字侮辱的界限;划清正当的文字创作与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界限;划清当事人所在单位依职权对个人的政绩、品德等所作的考核、评价、审查行为与侮辱的行为界限;划清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揭发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直到犯罪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划清出于善意的批评,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各级领导批评行为,同恶意的侮辱行为的界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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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职务犯罪及其控制

职务犯罪是腐败的极端表现,它直接危及国家政治稳定和政权建设,妨害行政管理的现代化,阻碍经济发展,对腐败的惩治和有效预防是一个国家执政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和标志之一。本文在参考现有的控制理论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剖析职务犯罪的特点及产生原因后,主张控制职务犯罪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建立健全集教育、制度、法律于一体的惩治和预防体系。
一、职务犯罪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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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法方法论为视角谈对刑法第64条的理解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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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年龄关系的几点思考

在未成年人违反刑法的范围也几乎涵盖了所有的刑法分则条文(主要针对自然法意义上的犯罪)的同时,恶性的侵犯生命权、健康权以及涉及金额巨大的侵财越轨行为愈演愈烈,而且未成年人越轨行为低龄化,暴力化,团伙化,智能化倾向也越来越明显。无论是社会危害性和对未成年人未来的成长方面都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影响。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现行刑法中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却在数量和质量上都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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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7年5月11日发布以后,司法实践中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适用比较混乱,有必要予以合理界定。
一、对于2007年5月11日前发生的案件罪名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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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化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性权利的思考

[摘要] 被害人虽然是公诉案件的当事人,但法律赋予被害人的权利并不完整,并且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也时常被轻视,这致使被害人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本文从刑事诉讼法改革的趋势、人权保障、当事人地位等方面分析了强化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性权利的必要性,并从被害人起诉权、诉讼参与权、上诉权和被害人刑事法律援助等方面对被害人权利制度的构建进行了思考,建议在我国尝试建立被害人强制起诉制度、强化被害人陈述对案件的影响、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完善被害人刑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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