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和利用越来越简单,也使得公民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可能性也随之加剧。越来越多的部门拥有了合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力,而不论是公共部门还是私营部门,只要掌握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均存在滥用、牟利或侵犯个人权利的可能。而传统上,我们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尊重,往往有消极、被动之嫌,这显然很难适应现实和社会进步的要求了,早就有专家鼓吹,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尽快制定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全面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理性看待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中国最高立法机关25日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这一草案拟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并扩大了受贿罪的主体。(8月25日新华网)由此引起了刑法学界和社会公众的争论。笔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个独具中国特色的罪名,应该理性地看待。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无罪推定原则相违背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无罪推定原则相违背
如何理解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防卫过当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同于其他非正当防卫,有它的独特性。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虽然都具有行为的防卫性,但同正当防卫有着质的区别。防卫过当是在具备正当防卫四个条件的情况下,由于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合法行为向非法行为转化,成为一种特殊形式犯罪。这是刑法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确定正当防卫是否过当,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标准。什么是“必要限度”,法律没有规定具体标准。如何理解和确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曾有过“基本相适应”、“必要说”、“需要说”三种不同观点。
确定正当防卫是否过当,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标准。什么是“必要限度”,法律没有规定具体标准。如何理解和确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曾有过“基本相适应”、“必要说”、“需要说”三种不同观点。
受贿罪中“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的认定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廉政制度建设,也同时破坏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般情况下是指利用本人职权范围内的权力,即利用本人因现有职务而主管、负责某种公共事务的便利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包括虽然没有直接利用本人的职权,但却利用了与自己职务有直接关系的便利条件,即自己职权与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般情况下是指利用本人职权范围内的权力,即利用本人因现有职务而主管、负责某种公共事务的便利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包括虽然没有直接利用本人的职权,但却利用了与自己职务有直接关系的便利条件,即自己职权与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刑事二审案件审理方式的思考
刑事二审程序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诉讼程序,是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两审终审原则的重要体现。主要有两种功能,一是加强刑事裁判的正确性,二是刑事诉讼的终结性①。二者具有共同的价值目标,其关系,终结诉讼体现裁判的权威性,裁判的权威性是建立在裁判正当性的基础之上。其中,刑事二审审理方式是非常重要和主要的内容。刑事案件的审理方式或称审判方式,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方法和形式。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二审审理方式分为开庭和不开庭审理两种方式。其中,以不开庭审理为特殊情况。
认定侵占罪应当注意澄清的三种界限
《刑法》第270条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关于侵占罪的规定,该罪名的确立吸收了国外有关的立法经验,填补了我国侵占刑事立法的空白,有利于打击侵占他人财产所有权的犯罪。根据《刑法》第270条之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为了正确认定侵占罪,应注意澄清以下几种界限:
一、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一、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