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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论我国单行刑法的现状及其缺陷

一、单行刑法的立法模式及其缺陷
单行刑法的立法模式可以分为散在型和编纂型两种。所谓散在型就是单行刑法各自独立规定,分散于各个方面。编纂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现有的特别刑法予以整理协调,按照一定的原则编纂为法典式的统一体。我国单行刑法采取的是散在型的立法模式,而根据单行刑法适用的对象不同又可分为针对特定之事的单行刑法,针对特定之人的单行刑法和针对特定地域的单行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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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促和解初探

目前我国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面在审判阶段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以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条 、第3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77条、第7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84条至103条共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这些条款,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院在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程序和法律应用作了原则性规定。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已历时二十余年,上述规定与当前社会发展现状和司法实践的适应相比较,已经相对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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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之理解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这一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活动。由于这种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在刑事诉讼中提出的,又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解决的,因此称为附带民事诉讼。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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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辩护人的诉讼地位界定

辩护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我国刑事诉讼辩护人有如下特征:1、辩护人参加诉讼、进行辩护的权利源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2、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辩护职能的承担主体,在刑事诉讼中与控方主张相对立;3、辩护人参加诉讼的宗旨是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事实和法律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4、辩护人是具有独立地位的、不附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参与人。
一、辩护人不是完全的刑事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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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被害方谅解能否成为量刑情节”

《北京青年报》2008年7月15日报道了一则案例,被告人宋某因要多次要债未果将被害人马某扎了十多刀,致使马某当场死亡。由于被害人的母亲的谅解,最后被告人宋某仅被法庭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在该案中,对于被害方谅解能否成为量刑情节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论。《检察日报》观点栏目于08年8月5日登载了针对此案所提出的“被害方谅解不能成为量刑情节”一篇文章,笔者观后,对此不能苟同。
笔者认为,被害方谅解能且应该能成为量刑情节。理由如下:
一、被害人的法律地位决定了被害方谅解在刑事诉讼中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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