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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也论结果加重犯中的未遂形态

5月7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了《结果加重犯中的未遂形态》一文,该文作者认为“结果加重犯中只存在一种未遂形态,即基本犯罪未遂、加重结果已发生的情形”,从而得出案例中的邹某实施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结果加重犯的未遂”的结论。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笔者认为,结果加重犯只存在成立与否的问题,不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就该文中的案例而言,成立结果加重犯是毫无疑问的,但不能说构成结果加重犯的既遂继而推出构成强奸罪的既遂,更不构成结果加重犯的未遂。主要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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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学生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近几年来,青少年学生犯罪问题十分突出,已经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对如何预防青少年学生犯罪,专家、学者以及热心于预防青少年学生犯罪工作的人员提出了很多的办法,但仍不能有效地控制青少年学生犯罪率的上升。经笔者调查,2007年1-12月,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青少年犯罪案件80件200余人,其中在校青少年学生就有110余人,约占55%,且逐年呈上升趋势,令人心惊。为此,笔者敬以此文,谈谈青少年学生犯罪的原因及对策,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家庭原因
家庭是青少年学生一生中经历的第一场所、第一起点,不良家庭环境对青少年学生犯罪起着“催化剂”的作用。主要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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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我国刑事案件庭前社会调查制度之建构

社会调查制度在西方国家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和一些关于未成年人的国际公约中普遍得到确立。《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第16条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作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置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主管当局对案件作出明智的审判。”
为了贯彻该公约的规定,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相继出台了司法解释,认可了这种社会调查制度。我国的庭前社会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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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育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中的缺陷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既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治安热点,又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难点,它不仅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扰乱了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也严重影响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事实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其社会化过程中出现的缺陷与不足所致,学校在未成年人的社会化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个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学校、家庭、社会的共同努力,其中学校教育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本文通过分析现阶段我国学校教育工作的一些缺陷,对如何通过改进学校教育来加强未成年犯罪的有效预防做一些思考。
一、学校教育的缺陷与未成年犯罪  (一)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轻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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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参与诉讼制度之检讨

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及其他合法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我国刑事诉讼法在1996年修改后,确立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第一次将被害人作为当事人在法律上加以确定,并赋予被害人从侦查到审判各个阶段较为广泛的诉讼权利,扩大了被害人通过参与刑事诉讼实现自身权益的渠道。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法律规定与现实操作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公诉案件中除附带民事赔偿的原告人外,被害人到庭参与诉讼的状况极不理想,被害人不出庭参与诉讼已成为一个普遍现象。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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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原因与对策

[内容摘要]
青少年犯罪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内因是青少年的心理因素。加强对青少年犯罪心理原因的研究,探讨相应的对策,以消除青少年犯罪的源头,尤其重要。为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我们必须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塑造青少年良好的性格,引导他们自我调控消极情绪,增强抗挫折的能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一旦发现青少年出现了心理疾病,我们就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医治,让青少年始终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只有从“心”做起,防微杜渐,把心理健康教育与法制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做好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工作,促进社会平安。
[关键词]
青少年
犯罪
心理原因
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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