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了《结果加重犯中的未遂形态》一文,该文作者认为“结果加重犯中只存在一种未遂形态,即基本犯罪未遂、加重结果已发生的情形”,从而得出案例中的邹某实施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结果加重犯的未遂”的结论。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笔者认为,结果加重犯只存在成立与否的问题,不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就该文中的案例而言,成立结果加重犯是毫无疑问的,但不能说构成结果加重犯的既遂继而推出构成强奸罪的既遂,更不构成结果加重犯的未遂。主要理由如下:
笔者认为,结果加重犯只存在成立与否的问题,不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就该文中的案例而言,成立结果加重犯是毫无疑问的,但不能说构成结果加重犯的既遂继而推出构成强奸罪的既遂,更不构成结果加重犯的未遂。主要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