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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敲诈勒索罪应增设罚金刑

笔者主张对敲诈勒索罪的法定刑作如下完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首先,对敲诈勒索罪增设罚金刑与罚金刑的性质、功能相适应。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对敲诈勒索犯罪适用罚金刑,可剥夺行为人的犯罪所得及实施犯罪的资本,使其感到犯罪无利可图,甚至得不偿失,唤醒行为人的规范意识,镇压其犯罪性,起到特殊预防的作用;而且还可以警示社会上的其他虞犯者,使其权衡得失之后,放弃实施敲诈勒索罪犯罪活动企图,收到一般预防之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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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家庭原因初探

目前,青少年违法犯罪已成为危害社会安定的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高度重视。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案件日趋增多,据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法院调查统计,青少年作案占发案率的70%以上,特别是青少年犯罪出于家庭因素激化的犯罪率呈上升势头。因此,如何遏制和预防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当前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原因
1、家庭结构不健全是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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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刑事审判司法环境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刑事审判司法环境,是指与法院刑事审判相关的因素和条件,既包括外部的如政治、经济、文化等大环境,也包括人民法院自身的如审判队伍、司法体制、审判制度等小环境。如何协调、统一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确保刑事审判公正、高效、有序、科学、规范发展的基础,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保障条件。尤其是在目前中国进入“发展机遇期”和“矛盾突现期”这一特殊时期,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主题框架下,刑事审判既要保持独立性,又要体现政治性,既要彰显司法权威,又要体现社会效果,既要维护司法公信,又要兼顾和谐稳定,对当前的刑事审判乃至各项审判都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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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庭审为视角看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的重构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司法制度中的普遍原则和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刑事审判实现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关键因素之一。通过控辩双方交叉询问证人,对证言等证据进行充分质证,可以使法官亲自听取证人陈述和观察证人表现,有利于客观、全面判断并准确裁量证据证明力,查明案件事实。然而,在目前审判实践活动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特别是重要证人不出庭,法庭以宣读证言笔录代替证人出庭作证的现象非常普遍,已严重制约了法庭庭审功能的发挥和诉讼任务的实现,因此,重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已是当务之急。
一、从刑诉法规定不足看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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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临时起意共同犯罪的充分条件

临时起意共同犯罪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很难与实行过限区分开来。本文笔者拟从临时起意共同犯罪与实行过限之异同的角度试析临时起意共同犯罪的充分条件。
我国1997年刑法第25条对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区别于单个人的故意犯罪,共同犯罪除需“二人以上”,还需“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以及共同故意支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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