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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缓刑被撤销后先行羁押时间如何折抵刑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与发现漏罪的应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但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就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如何折抵刑期作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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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何确定刑事附带民事的主体资格和赔偿范围

所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刑、民分离的产物,同时也是刑、民结合的果实。它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现就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确定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两个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求教同仁。
一、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确认
(一)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体资格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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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议刑事诉讼证据中的单位证明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一) 物证、书证; (二) 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实质上就是我国刑事证据的概念和法定种类划分。
关于单位证明是不是证据,以及属于哪种证据,长期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因而,单位证明的 “名分”在刑事证据中一直处于名不正言不顺的境地中。然而,单位证明在刑事诉讼中一直以来所发挥着的其它证据不能替代的重要作用这一点却是有目共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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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成因、预防与控制

[摘 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已成为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活动。现阶段,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已经呈现出组织体系日益严密、活动范围逐步扩大、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保护伞”越来越大等特征,给社会造成了巨大危害,我们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严厉打击,包括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加强执法力度、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社区组织建设和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保护,以预防保护伞的形成。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 成因 预防 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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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之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探讨

摘要:作为社会科学领域的一种认知活动,就其性质而言,证明首先属于人们主观对客观发生的社会事件的一种认识,因此必须遵循认识论的普遍规律。证据其实是承载案件事实信息的载体,证据的本质属性也只能是关联性,具体指关联性中体现出案件事实的信息性。证据的概念过于强调证据的客观真实,应将证据重新定义。证据的证明力在于其能形成相互关联的证明链条。证据可以承载事实的真实信息,也可以承载事实的虚假信息。
关键词:证据 事实 载体 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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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量刑上的差异

量刑即刑罚的裁量,是审判机关在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的基础上,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审判活动,它反映着对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的客观评价。当前,因非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建设中占有了相当的比重,于是就有观点认为:现行刑法对于侵犯私有财产所触及的挪用资金罪与侵犯国有财产所触及的挪用公款罪,因为侵害的客体不同而在量刑的规定上差别很大。随着私有财产保护入宪,刑法亦应体现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在相等数额的情况下,要求对二罪同等量刑。在此,笔者尝试从宪法平等权与法益保护的角度,谈点自己的看法,以此与同仁商榷。
一、两罪的立法与司法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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