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论刑罚在恢复性社会关系中的调节作用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所作出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构想。为此,和谐的人与社会的关系,和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和谐的人与人的关系就成为我国各项事业发展中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而"犯罪"这一阶级社会中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由于其犯罪行为使得原本正常的社会状态被打破,如何使被打破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得以修复,正确的社会引导、行政的干预、政府的纾解以至于刑罚的调整等都是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得以恢复的渠道。

阅读更多

运输毒品犯罪刑罚适用问题探讨

论文提要:  本文是作者结合审判实践中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就运输毒品犯罪案件的刑罚适用问题进行的一些探讨,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根据运输毒品犯罪的特殊性,阐述了对单纯性的运输毒品犯罪案件应当与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犯罪案件在适用刑罚上有所区别。

阅读更多

谈运输毒品犯罪的主观故意与形态特征

故意犯罪过程中,刑法学从犯罪形成的状态上分为完成的犯罪形态(既遂)和未完成的犯罪形态(未遂)两种类型。毒品犯罪在抓获过程中绝大多数处于犯罪未完成的形态。西昌铁路运输法院2001年至2006年判处的毒品犯罪案件的被告100%都是在运输途中被抓获,单纯从形态上讲处在运输途中,这种具有运输形态特征的毒品犯罪与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区别上由于公安机关在毒品犯罪中取证的困难,基本上依赖于主观要件,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供述决定了罪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贩卖构成贩卖毒品罪,供述运输的构成运输毒品罪,供述自己吸食或代购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阅读更多

缓刑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与发现漏罪的量刑探讨

摘要:我国刑法对缓刑、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与发现漏罪的量刑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对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与发现漏罪的量刑处罚没有作区分;对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故意犯的新罪没有规定从重处罚,也没有规定不能再适用缓刑或假释。

阅读更多

工匠精神    追求卓越专注、专业、精益求精

律师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