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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对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中“帮助”之理解

有的刑法教材认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帮助,实质是指一切替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1]有的学者认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中的帮助,仅仅也只能是指当事人本人实施以外的一切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因为不能期待当事人本人不实施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即缺乏期待可能性。但对于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是存在期待可能性的,故立法上禁止的只是他人实施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2]以上观点对“帮助”的理解都过于狭隘。笔者认为,要全面理解“帮助”,应该从性质、行为方式、主观内容等方面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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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保障刑事证人的安全

丹宁勋爵曾言:“没有一种法律制度有正当理由能强迫证人作证,而在发现证人作证受到侵害时又拒绝给予援助。采用一切可行的手段来保护证人是法庭的职责。否则整个法律诉讼就会一钱不值”;“假如案件一结束,证人就要受到那些不喜欢他作证的人的报复,那么还能指望证人自由地和坦率地提供他们应当提供的证言吗?”这句话可谓是一针见血的道出了制约我国刑事诉讼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如何保障我国刑事证人的安全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必须了解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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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校园伤害案件责任的认定

内容提要:近几年来,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学生在校发生伤害事故,学校究竞在这些事故中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应承担多大的责任?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正确处理好这类事故的关键是要定位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以及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问题。
关键词:校园伤害事故 教育合同关系 过错责任原则
一、校园伤害事故的界定
所谓的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所发生的造成在校生人身权受到损害,导致其受伤、残疾或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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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法中贪污罪的若干问题

摘要: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在1979年刑法中隶属于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而在1997年刑法中则单列为分则第九章贪污贿赂罪的核心内容。贪污罪位置的变更,标志着贪污罪在刑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而且在我国目前的职务犯罪中也是发案率较高的犯罪,虽说刑法和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对该罪名作了明确的界定和解释,但是对贪污罪的认定还存在不少的问题。下面结合学过的知识与平时积累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贪污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公务、贪污罪既遂与未遂
一、关于贪污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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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与民事交叉案件审理中的问题研究

内容提要:刑民交叉案件是指案件刑事、民事部分的法律事实有相同有不同的或有相重的内容和方面,是案件刑事、民事两部分之间的相互交叉和渗透。判断刑民交叉案件,是以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以及所适用的法律规范的不同为根据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纠纷案件时,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据案件受理范围和职责分工的相关规定,将涉嫌刑事犯罪的部分或移送公安机关或移送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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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各阶段"暴力取证"举证责任之分配及认定

以暴力方法取证,一般称之为“刑讯逼供”,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施行肉刑或精神折磨以逼其供述的行为,是一种极其野蛮和残酷的审讯方法,其遗毒至今对办案人员仍产生着不小的影响。虽然,暴力取证被国家法律明令禁止,但在实践中仍时有发生。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常有这样的情形发生:被告人当庭全部或部分翻供,理由是过去的有罪供述是在侦查机关刑讯之下做出的。公诉人对此的答辩往往只是简单的以“被告人的说法没有证据支持,其过去的有罪供述是真实的,应予采信”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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