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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浅谈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犯罪的认定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入)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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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行为理论与实践的双重思考

预备行为与预备犯是两个有必要加以区分的概念。预备行为应当具有广狭两层含义。狭义者,专指不构成犯罪的预备情形;广义者,是构成犯罪之预备情形与狭义预备行为之合称。构成犯罪之预备行为,又称预备犯。不过,预备犯一词,实际上也有三重含义,既指行为,更指行为形态,也指行为者。我国一般在形态意义上讲预备犯。上述区分,对于避免将预备行为泛犯罪化以及反思我国有关立法与实践,具有积极意义。
一、预备犯刑事责任根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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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劣质奶粉如何认定罪名

阜阳“劣质奶粉事件”的发生,引起了公众对制售劣质奶粉犯罪问题的关注。
笔者认为,制售劣质奶粉涉嫌犯罪的行为,可能触犯我国现行刑法中多个罪名,而依照刑法理论中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和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只要符合有关罪名的构成要件,首先要考虑适用重罪。从对其行为可能触犯的各罪的处罚力度看,最重的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其次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再次是侵犯知识产权的有关个罪。据此,按照行为人的不同情形,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适用刑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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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口供的认定

口供,也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察、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它的主要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这种供述和辩解作为刑事证据之一,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由于口供具有可塑性和易变性的特点,也就是说在特定因素如人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以及外在条件的影响下,被告人推翻其原有有罪供述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口供,对实现刑事审判的目的就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 常见的几种认定口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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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共犯过限的认定

所谓共犯过限,是指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实施了某种超出共同谋议的犯罪范围的行为。共犯过限具有以下特征:1、它是一种已经发生的客观存在的犯罪行为;2、这种行为发生在共同谋议之罪的实施过程当中;3、这种行为是由实施犯实施的,其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或过失;4、这种行为超出了共同谋议范围。可见,共犯过限是伴随共同犯罪而发生的,同时又与共同犯罪有着本质差异,这种差异直接体现为刑事责任承担者的范围的特殊上。由于共犯过限是由实行犯在实施共同犯罪过程中实施的超出共同谋议范围的行为,其他共犯对这种行为在主观上没有罪过,因此,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只能由该行为承担,而其他共犯只承担谋议之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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