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故意伤害罪与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罪区别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欲替女友徐某某报复其前男友程某,决定利用徐某某在朝阳区南磨房中心小学向程某交还电脑的机会对程某进行殴打。被告人李某某纠集了被告人焦某、韩某、杨某某和张某(另案处理),于2011年11月18日19时许,在朝阳区双龙小区南磨房中心小学门外路边,对程某及与其一起来取电脑的刘某进行殴打,其间李某某和张某持刀对刘某进行砍、扎,致刘某左背腰部穿透伤,乙状结肠系膜破裂出血,后腹膜血肿,腰大肌部分断裂,右腰背部及右上臂锐器伤;致程某左眼钝挫伤。经鉴定刘某所受损伤为轻伤(偏重),程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后被告人李某某、焦某、韩某、杨某某被查获归案。

阅读更多

转移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之区分

【案情回放】
2012年10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戴丽受李某指使,至本市某路口,领取上家派人从广东送来的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人赃并获。当晚10时许,李某因无法与戴丽取得联系,担心戴丽已被公安机关抓获,遂打电话叫被告人吴海涛到其暂住地。吴海涛到达后,李某指使其将暂住处的毒品转移至楼下范某的车上。后吴海涛先行离开现场,在某路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当李某乘坐装有毒品的范某的轿车到达范某暂住处后,公安人员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所转移的毒品。

阅读更多

“入户盗窃”之非法进入的认定

【案情】
2014年3月13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蔡某以招工为名窜至河南省南阳市新区白河办事处杨官营机械厂宿舍内,趁杜某外出干活之机,将其衣服内现金人民币2200元、越南币200元、身份证和银行卡等物品盗走,并通过网上转账的方式将杜某银行卡内320元现金盗走;将于某放在杜某房间裤子内的现金300元盗走。
【分歧】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被告人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入户盗窃”?

阅读更多

本案是敲诈勒索罪还是诈骗罪

案情:
侯某与肖某是麻将桌上结交的朋友,2014年10月某天,都因手气不好导致手头紧张,侯某便提出以假装绑架肖某为名向肖某父亲肖某某勒索钱财,肖某一口答应。随即侯某便打电话给肖某某谎称已绑架其儿子,向肖某某索要赎金2万元,并警告如果报警便杀害其儿子。肖某某发现其儿子不见了,电话也打不通,因担心儿子安全便向警方报案。随后,在肖某某交款的同时警方跟随其后将侯某抓捕归案。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侯某、肖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侯、肖二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以编造的事实来威胁被害人并勒索钱财,且最终实施了敲诈行为。

阅读更多

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的思考

参与社区矫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职能,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主要工作。人民法院自2002年试行社区矫正以来,作为社区矫正的第一道关口,在社区矫正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也暴露了不少问题。如何正确地适用非监禁刑,顺利与相关部门配合衔接,使罪犯得到有效矫治,从而实现控制和减少重新犯罪的目的,显得尤为重要。
一、社区矫正的基本法律问题
1、社区矫正的法律概念
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不脱离社会,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阅读更多

工匠精神    追求卓越专注、专业、精益求精

律师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