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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东莞第三法院关于强制医疗案件的调研报告

核心提示: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从第二百八十四条至第二百八十九条共有6个条文对强制医疗程序作出框架性规定。课题组针对其实施所遭遇的现实困惑、主要困难予以调研,并总结经验做法,提出完善对策,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强制医疗案件的基本特点
2013年至2014年10月,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案件9宗,其中申请强制医疗6宗,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决定3宗,作出强制医疗决定5宗,解除强制医疗决定3宗,驳回强制医疗申请1宗(见图一)。案件特点(见图二)主要有:
1.行为人大多为重性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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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

我国在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中首次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该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对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有关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审查并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上述报告和材料可以作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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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自杀身亡 受害者该如何索赔?

黄某与韦某因房屋排水问题发生争执,黄某用锄头将韦某打死。黄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用锄头打死韦某的事实。在被羁押期间,黄某自杀身亡,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韦某近亲属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亲属在继承黄某的遗产范围内赔偿损失。
本案例中,因黄某已死亡,检察院不再提起公诉,韦某亲属无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此只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黄某亲属在继承黄某的遗产范围内赔偿损失。本案例的争执焦点是法律适用问题,到底是应该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还是使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为适用的法律不同,赔偿范围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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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限制减刑:能否承受减少死刑适用之重

死缓限制减刑,作为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确立的一项新的刑罚制度,对于增强死缓刑的严厉性、加大对严重犯罪分子的惩罚和改造力度、缓解自由刑与死刑衔接的脱节程度等方面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从2011年5月1日该制度施行至今三年多的司法实践来看,其在适用中仍然存在不少困惑和问题,没有完全达到立法预设的目的和效果,因此亟须检视死缓限制减刑的司法适用状况,探寻更好发挥死缓限制减刑对控制死刑适用的作用,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出规制死缓限制减刑适用的方法。
一、死缓限制减刑适用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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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三十二条的探讨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考试种类日多,所涉利益甚广,作弊现象也愈烈——从2007年的“考研作弊电台案”到2014年高考替考事件,大型考试作弊案此起彼伏,其花样之迭出、明目张胆之甚令人咋舌。社会上严惩作弊之声不绝于耳。有学者指出:“考试是推进社会各种事业的良好法则。”从功能上看,考试具有文化功能、督导功能、经济功能、行政功能和调节功能。对个人而言,考试能促进个人发展,即考试督促个人不断学习,提高文化水平,同时通过考试者能享受一定的社会资源;对政府与社会而言,考试维持着政府与社会的良好运行,即政府通过组织考试,公平有效地分配有限的社会资源,实现政府行政与社会高效运转——这是考试制度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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