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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判决书认定诈骗金额为239万元为何却免于刑事处罚?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农民。2012年10月2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辽宁省葫芦岛市交通警察支队抓获后临时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同年10月30日被滦南县公安局押解回滦南县,同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辩护人孙续生,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玉梅,滦南县水务局会计。审理经过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滦南检刑诉(201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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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期间交代真实身份并供述被追逃罪行构成自首

 裁判要旨行为人因一般的违法行为被采取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自己的真实身份并主动供述被异地司法机关上网追逃的罪行,不属于准自首或坦白,应视为自动投案,构成一般自首。案情2002年7月18日20时许,朱文林因买卖砖块之事,在上海市普陀区西苏州河路1369号建筑工地与被害人蔡啓春发生争执,后朱文林电话通知向定界等人前来帮忙。向定界等人赶至案发现场后,向定界持刀分别捅刺被害人蔡啓春、邓春胸腹部,致邓春死亡、蔡啓春构成轻伤,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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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报案、被控合同诈骗(处分抵押房产)为何宣告无罪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忠志,男,1953年4月23日出生,住东丰县,吉林省中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同年10月18日被东丰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3年4月18日被东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东丰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4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丰县看守所。辩护人王静波,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剑波,男,1957年12月24日出生,住东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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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抵充成本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亦构成犯罪!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浙0483刑初1290号公诉机关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桐乡市xx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董某某。被告人张某。2016年11月6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6]1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桐乡市XX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磊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桐乡市XX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董某某、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陈小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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