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为抵充成本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亦构成犯罪!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浙0483刑初1290号公诉机关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桐乡市xx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董某某。被告人张某。2016年11月6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6]1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桐乡市XX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磊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桐乡市XX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董某某、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陈小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桐乡市XX有限公司为了单位利益,让他人为本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均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向本院提交了证人证言、税务登记证、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上述被告单位、被告人予以惩处,建议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对被告人张某判处缓刑。被告单位桐乡市XX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供认不讳,均希望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本案定性无异议;2、案发后涉案公司已采取补救措施;3、被告人张某归案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在徐某、林某虚开发票案中起到了一定的证明作用;4、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5、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偶犯;6、被告人张某愿意接受罚金处罚;7、希望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份,被告单位桐乡市XX有限公司在与嘉兴XX建材有限公司、嘉兴XX贸易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为冲销原料采购成本,由被告人张某通过中间商(另案处理)购买上述两家公司开具的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91份,价税合计10179190.50元,用于本公司原料采购成本帐。以上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人徐某、林某等人证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被告单位桐乡市XX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所供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桐乡市XX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本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中合理部分,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单位、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税收发票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桐乡市XX有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十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元元人民陪审员
莫丽芬人民陪审员
姚志霞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峰凤点击阅读往期热点文章:最新全国各地无罪判例18则(被控故意杀人、贩毒、强奸等)24个毒品案件宣告无罪案例裁判汇编25份律师涉嫌犯罪裁判文书汇编:警示律师执业风险马阳杨律师,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现就职于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刑事辩护以及纺织面料类买卖合同纠纷处理欢迎咨询微信号:myyznl或者扫码抑或拨打13967528753进行咨询

工匠精神    追求卓越专注、专业、精益求精

律师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