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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仅有被害人及亲属陈述无厮打痕迹遗留DNA被控抢劫宣告无罪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农民,群众。2013年3月4日因本案被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抚宁县看守所。辩护人孙荣昌,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抚检刑诉(2013)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2013)抚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董某不服,提出上诉。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2013)秦刑终字第220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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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乘人员施暴强逼乘客“补票”的行为该如何定罪

 ■案情 路某等人合伙购买了两辆二手普通型卧铺大客车,跑安徽某集镇至杭州段客运。今年春运中,两车从杭州载120余名民工返乡过年。上车时,路某等人分别向乘客收取了180元至200元车费,票价比平时高出2倍。当夜12时许,在江苏溧阳一路边饭店用餐后,两车10余名司乘人员堵住其中一辆车门,以“补票”为名,要该车乘客按路途远近每人再补100元至200元车费,不补不准上车。稍有不从者便遭打耳光、拳打脚踢,再不从者便被撕扯衣服强行搜身。时值深夜,已无他车可乘,多数乘客怕挨打,只好掏钱“补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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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受贿获刑十二年为何再审免于刑事处罚(申诉十四年)

 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池某。因本案于2001年9月27日被逮捕,现已刑满释放。辩护人顾亚平,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文书,江苏李杏珍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池某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于2002年3月16日作出(2002)滨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池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2002)盐刑二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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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在犯罪现场抗辩

 作者:薛颖文 周 伟    文章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4期     一、不在犯罪现场的解读
不在犯罪现场的英文表达是“alibi”,字面意思是“elsewhere”,即“在别处”或者“在另外一个地方”。作为一个法律术语,不在犯罪现场,是指通过证明在相关时间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而在另外一个地方的方式证明被告人物理上不可能有罪的一种辩护{1}。或者“在案发时间,被告人在案发现场之外的某个特定的地点,该地点距离案发地点如此之远以至于被告人不可能抵达案发现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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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抢劫为何法院定性为非法侵入住宅?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1968年12月27日日,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取保候审。辩护人:潘海鹏,北京市康桥(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刑诉(2013)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鲍玉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及其辩护人潘海鹏到庭参加诉讼。经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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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利用逻辑推理宣告无罪的行贿案件

 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申诉人)叶某某,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兴市,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原系湖南中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湖南中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本案于2011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1月3日被逮捕,2012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9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现在缓刑考验期间。辩护人谭文健,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小平,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原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叶某某犯行贿罪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2012)雨刑初字第483号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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