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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也谈刑事案件共同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2010年12月22日本版孙中华的《刑事案件共同加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一文,对共同犯罪部分嫌疑人在案、同伙在逃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问题进行了探讨。笔者就此进一步谈几点看法。 一、由在案被告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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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安乐死的非犯罪化

摘要:犯罪不仅要有质的规定,也要有量的限制,任何一种行为构成犯罪,都必须以有社会危害性为前提条件,而安乐死不具有构成犯罪所要求的相当社会危害性,行为人虽然剥夺了病患者的生命,但其根本目的却是为了减少病人临死前不堪忍受的痛苦。行为人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病人本人渴望着死亡的降临,且对病人而言,免受痛苦的死比痛苦不堪的生更有价值。在刑法犯罪学理论上,安乐死特别是积极安乐死行为,虽然已满足犯罪构成,但由于其行为与社会既定的价值观念和价值体系并不抵触,刑法才有必要将此列为犯罪阻却事由之列。据此,实施安乐死的行为应排除在犯罪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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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自首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自首从宽是我国的一项刑罚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化、法律化。自首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已有近三千年历史,自首的构成条件、自首从宽处罚的依据、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则等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非常复杂、争议较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刑法》规定和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就自首适用法律问题作出了一系列司法解释,特别是最近颁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充分汲取了法学理论研讨成果和司法实践经验,对准确处理自首、立功的问题,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推动了自首制度的科学发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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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行为的刑法规制探析

自假冒专利罪入刑以来,围绕本罪的分歧与争议在理论和实务界几乎从未间断。除了关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方式的界定和冒充专利行为的犯罪化两个主要问题外,甚至出现了本罪的存废之争。从公安部门的立案侦查和法院审判方面来看,近些年来,“假冒商标等犯罪案件的立案数有所增长,但假冒专利罪的立案数几乎为零,得以起诉、判决的案件更是凤毛麟角”①。 有观点认为,既然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两种行为都是为了谋利,可以考虑取消《刑法》中的假冒专利罪,在《专利法》的修改中采取提高民事责任的赔偿额度、加大行政执法处罚力度的办法来规制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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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判阶段刑事和解的界定

摘要:刑事和解是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刑事司法领域的一种新理念,它是对我国传统刑事诉讼的反思,也是对新的刑事司法理念的探索。近年来无论是法律实务界还是理论界都在积极的探索刑事和解制度。作为基层法院或者法官,要探讨刑事和解必须首先对审判阶段的刑事和解的概念有个界定,它是研究探讨审判阶段刑事和解其他问题的基础和前提,所以笔者提出审判阶段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审判阶段,被害人与犯罪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自愿就被害人补偿进行对话、协商,使犯罪人责任承担具有轻缓化的一种犯罪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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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动症易引发未成年人犯罪

近期,北京市西城区人民院对2010年审理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以调查问卷的形式进行调研,发现103名未成年被告人中有68.9%儿时或青少年时期有多动症的表现。调研认为与多动症相关的未成年人犯罪有以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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