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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浅析特殊防卫

修订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恪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关于特殊防卫的规定,是我国正当防卫制度在立法上的一大突破。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特殊防卫的规定,是我们审判实践需要解决的课题。
一、特殊防卫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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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缓刑适用条件

缓刑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我国的缓刑制度是清末从西方国家引进的,新中国成立后,即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假释、缓刑、褫夺公民权等问题的解释》正式确立了缓刑制度,规定:“缓刑一般适用于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处刑较短的,且依据具体情况又暂不执行为宜的徒刑犯。”我国1979年刑法首次在法律上系统、全面地对缓刑制度作出了规定, 1997年刑法修订过程中,对缓刑的规定作了重要的修改补充,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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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犯罪中止

【内容摘要】随着世界刑法理论由客观主义向主观主义的演进,行为人正在取代行为成为刑法学研究的焦点。犯罪中止形态正是顺应了这种形势而成为现代立法中普遍设立的一项刑法制度。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特殊的犯罪停止形态,其特殊性在于其停止的原因是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在这种状态中,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决定了行为的停止状态。由于中止犯的特殊性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志,而要认清主观状态的具体情况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对于中止犯的立法概况、成立条件及刑事责任方面各国都有不同的规定。本文讲围绕这些问题,并结合我国的相关规定,做了进一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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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奸罪中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强奸罪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地位
对于强奸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目前的立法尚属空白。无论是从抚平被害人的伤痛、体现犯罪人与司法体系对被害人人格、价值的尊重,还是鼓励被害人举报犯罪、而至强奸犯最等方面考虑,我国都应该明确赋予强奸犯罪被害人精神损害请求权且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宜采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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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交通肇事中的自首问题

在司法实践及理论界,对于普通交通肇事(未逃逸)能否成立自首一直都有较大分歧。经调研,在九江地区,对于普通交通肇事能否认定自首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不同,网上也并不鲜见类似于“交通肇事后自首免于刑事处罚”的新闻标题。笔者认为,就现有的法律规定,普通交通肇事可以成立自首。
 一、《刑法》关于自首的基本规定和交通肇事罪的刑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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