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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案发经过》之忽略与校正

一、《案发经过》实证之偏差。
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案发经过》作为案件侦破、揭发的直接、完整性反映,不仅集中显现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前后的行为表现,而且大量涉及犯罪嫌疑人诸多法定、酌定从轻或从重等情节。因此,《案发经过》日趋被刑事司法实务界重视,并逐步成为最终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重要诉讼证据之一。其制作的完善及有效性亦将直接关系到罪责刑相一致,平等维护当事人权益等诸多司法理念的适用。但目前侦查机关对出具《案发经过》较为混乱,与《案发经过》的法律要求、法律地位相差甚远。我们不防以实证的方法观察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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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免刑应慎重

2006年1月23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解释的出台始终坚持“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17条的规定更是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行为性质评价的出罪化和犯罪处罚的轻缓化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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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春光:发挥审判职能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全面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方面,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和使命。做好全面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工作,是法院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的必然要求,也是法院构建和谐社会工作的重要内容,贯穿于立案、刑事、民事、执行等各项工作之中。
一、正确认识青少年维权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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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研究

[摘 要]以“人权入宪”为标志,我国的人权保护事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其中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是我国人权保护事业的重头戏和综合工程,其人权保障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我国整个人权保障事业的成败,意义重大。然而,在现阶段我国刑事司法中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无视人权的问题需要解决,本文主要从法律制度和司法理念两个层面探讨解决刑事司法过程中肆意践踏人权的问题。
[关键词]刑事司法 人权 法律制度 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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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环节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前和解的探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民事诉前和解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中涉及到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受损失而可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前的民事和解。而私人权益的保护主要通过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双方当事人私自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对刑事案件往往存在重刑事轻民事,被告人刑事上判了,而民事上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赔偿,那么,在刑事案件中对私人权益的保护检察机关能否代表国家介入公权力呢?通过检察机关的介入,实现双方的民事诉前和解。笔者认为,这种方式可行可为,符合法律公平正义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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