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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构建刑事司法和解制度对人权保障的作用

人类社会的快速发展,以人为本的个体自由、幸福和安全需求的不断提高,给我们弥补公权力浓厚的刑事司法制度对人权保障的缺失,提供了条件与可能。对此,一个重要而有效的途径,就是构建刑事司法和解制度。刑事公法“不得被私人简约所变通”,“私人协议不变通公法”等传统观点,正发生新的变化,出现了刑事和解在刑事司法制度中应有一定位置和存在空间的趋势。刑事和解制度,类似于西方司法中的辩诉交易,但它又不完全等同于辩诉交易。所谓刑事和解,指刑事案件从审查起诉阶段起,司法机关主持在被告人和受害人之间就某些事项达成和解,从而有限适用刑法处罚或放弃对被告人的刑事追究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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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刑事庭审行为的法理思考

【论文提要】
形式正义是司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法官在庭审中的行为对于体现形式正义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在分析刑事庭审的历史类型和形式要素、行为要素的基础上,归纳了几类不规范庭审行为的成因和表现。通过分析规范刑事庭审行为对体现形式正义的现实意义,总结了几点提高庭审行为规范程度的方法和途径。
引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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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用企业改制隐匿、侵吞公共财物问题的思考

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将原企业的财产隐匿、瞒报,然后将该财产转移到改制后的非国有公司,对此行为如何定罪,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理论界与实务界也有不同认识。笔者通过对报刊上登载的有关案例和文章进行归结,较有代表性的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应当认定贪污罪并按隐匿、转移财产的总额处罚;二是认定贪污罪,按行为人在非国有公司中所占的股份比例确定贪污数额;三是应认定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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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法定刑及量刑情节之依据

我国刑法总则和分则的诸多条文中有“法定刑”、“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以及“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规定。对其的理解和适用是存在一定的分析的。比如法定刑有没有广义与狭义之分、量刑情节所依据的法定刑是什么等。有学者认为:法定刑没有广义、狭义之分;刑法第62条中关于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从重处罚,是指应当在某一罪名的整个刑罚幅度内从重处罚;至于刑法条文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特定情节所应处的刑罚幅度,不具备法定刑高度概括性的特征,而属于具体的量刑活动。[1]本文拟就法定刑的含义有哪些? 我国刑事法律规定的量刑情节所依据的法定刑是什么作一粗略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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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严格适用破坏电力设备罪

近来国际铜价大涨,破坏电力设备的案件逐渐增加。2001年至2003年,我院平均每年审理该类案件仅5宗,2004年上升为7宗,2005年为12宗,2006年已增至18宗,收案数量呈现大幅上升趋势。我国刑法对破坏电力设备罪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刑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危害公共安全”、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认识不尽一致,以致在适用法律认识很不统一,造成各地定罪量刑标准不一,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何为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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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罚执行监督职能之缺陷与强化

[内容摘要]: 刑罚执行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国家司法执行机关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情况,以及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监督活动。它是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环节,不仅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还贯穿于整个劳动改造过程。然而,刑罚执行监督在我国刑事诉讼监督中尚处于比较弱的一个环节,仍存在着“重审判轻执行”的思想,应当从转变观念、完善立法、加强检察监督职能等方面提高刑罚执行监督效能。
[关键词]: 刑罚执行监督
难点与缺陷
强化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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