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997年《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一规定具体而明确地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精髓。其基本含义是:罪轻规定轻刑、轻判,罪重规定重刑、重判,罪刑相当,罚当其罪。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审判人员对于定罪往往比较重视,将其作为检验刑事审判活动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而对量刑则仅仅看作多判几年与少判几年的问题,认为无关紧要。这种观点是非常有害的。定罪与量刑是刑事审判活动的两个基本环节,定罪是否准确固然重要,量刑是否罪刑相适应也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两者不可偏废。
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途径
2006年2月19日胡锦涛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还强调: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刑事诉讼诚信原则之提倡
笔者主张在刑事诉讼法总则第一章中添加一条:“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确立诚信原则(或曰规则,下同),其目的在于纠正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过头之处,使刑事诉讼程序的过分职权化倾向得到遏制,但这种遏制并非简单地向对抗制模式回归,而是通过强化刑事诉讼参与人义务的途径使我国刑事诉讼法确定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能够有效发挥作用。
试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刑法内涵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车辆迅速增加,交通肇事案件日趋增多,特别是一些交通运输肇事后逃跑的案件,严重地威胁着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针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跑的情形,现行刑法第133条增加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的规定,作为一个法定加重情节予以明示。但是,对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以下简称“逃逸”)如何理解和把握,由于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明确,不统一,司法实务界和刑法理论界存在着多种意见。笔者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以期对完善立法、正确理解司法解释、妥善解决司法实务有所启示。
外地来京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预防
近年来,外地来京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对我市社会稳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据统计,仅北京市门头沟法院2003年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2件,其中涉外地来京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件1人; 2004年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38件,其中涉外地来京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4件6人;2005年刑事案件数为31件,其中涉外地来京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上升为10件29人。从中可以看出,外地来京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从案件数量、涉案人数都呈逐年递增的态势,应引起全社会特别是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一、外地来京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一、外地来京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理论基础
[内容提要]: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法律事实和程序事实应达怎么的证明标准,确立证明标准赖以建立的基础是什么?本文试着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中的可知认与不可知论、认识的有限性;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各方利益的平衡;以及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层次性,即不同的阶段需要不同的证明标准、不同的举证责任主体需要不同的证明标准、不同的证明对象需要不同的证明标准等方面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理论基础进行探讨。
[关键词]:证明标准 认识论 保障人权 平衡理论 证明标准的层次性
一、理论基础之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
[关键词]:证明标准 认识论 保障人权 平衡理论 证明标准的层次性
一、理论基础之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