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控制社会的手段具有多样性,不仅有法律的,还有政治的、经济的、道德的等手段,而且在法律手段中,除了刑事的手段外,还有民事的、行政的手段。而刑法涉足社会生活越深、越广,就意味着公民所拥有的权利、自由也就愈狭小,其中也就愈潜藏着更大的侵犯人权的危险。众所周知,运用刑罚的手段控制犯罪是“以恶制恶”,正如德国刑法学家耶林所言,刑罚犹如双刃之剑,用之不当,则国家和个人两受其害。刑法是在法中公开承认对违法者要处以死刑、徒刑、罚金等,并以国家名义剥夺个人重大利益的法律,是一种“必要的恶”,对这种程度如此严重的‘必要的恶’,我们就不得不经常推敲其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几点思考
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上述法律规定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能够使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后就其损失获得法律救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因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不完备或不合理而影响被害人合法权益保护的情形,实有完善之必要。现简要分析如下:
一、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一、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缓刑未成年犯收监率升高现象思考
200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法释〔2006〕1号《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司法解释从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矫正和回归社会和追求未成年罪犯刑罚的个别化、轻刑化与非监禁化等方面出发,对未成年罪犯的刑事司法进行了明确。
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之思考
引言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保障是刑事司法公正的应有之意,它使正义的天平得以平衡。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无论是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维护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一直是人权活动的方向标,被告人的地位问题始终处于许多国家刑事司法领域的核心。与之相反,被害人权利保护或多或少地被立法者和研究者所忽视。随着二十世纪中叶犯罪被害人学的兴起和被害人要求刑事程序保护呼声日渐高涨,被害人的地位日益受到重视。正如德国学者汉斯·约阿希德·施奈德所说:“难道还有比加害者与被害者同时觉醒,更能意味着人类总体的解放吗?”[1]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保障是刑事司法公正的应有之意,它使正义的天平得以平衡。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无论是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维护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一直是人权活动的方向标,被告人的地位问题始终处于许多国家刑事司法领域的核心。与之相反,被害人权利保护或多或少地被立法者和研究者所忽视。随着二十世纪中叶犯罪被害人学的兴起和被害人要求刑事程序保护呼声日渐高涨,被害人的地位日益受到重视。正如德国学者汉斯·约阿希德·施奈德所说:“难道还有比加害者与被害者同时觉醒,更能意味着人类总体的解放吗?”[1]
析解刑事诉讼法第209条“释放”一词
[内容提要]: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规定在司法实务中存在诸问题。本文对此规定中“释放”一词的内涵加以研讨,认为“释放”可以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释放,也可以是附加保证人或保证金保证的释放即取保候审。文章指出,这样解释“释放”具有逻辑上的合理性和实践合理性,并符合立法意图。
[主题词]:释放 在押 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
[主题词]:释放 在押 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
如何界定销赃罪中的"明知"
销赃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或代为销售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之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明知”是构成本罪的的基本要素。因此,搞清“明知”的具体含义,对及时揭露和打击犯罪分子,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明知”应是个广义的法律概念
一、“明知”应是个广义的法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