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司法考试中关于涉及枪支犯罪的考题分析

近年的司法考试(包括以前的律师考试)多次考到涉及枪支的犯罪,仔细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
一、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如九八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试卷二第68题。“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哪种行为之一的构成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A、以非法销售为目的,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枪支。B、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枪支。 C、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D、超过限额制造枪支。

Continue Reading

危险犯中止的思考

关于这一问题,有一个这样一案例最能说明问题:在破坏交通工具罪中,行为人将巨石放置在铁轨上,此后因害怕法律的惩罚而将巨石搬开。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认定就涉及是否存在危险犯的中止问题。然而要分析这一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两个基本概念即:危险犯的界定以及对理解中止问题的理解。
所谓的危险犯究其特征有三:1、行为人必须实行了一定的危害行为;2、危害行为存在着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危害结果的客观危险;3、尚未对法益造成危害结果。

Continue Reading

不知是假毒品而当作真毒品贩卖的如何定性

不知道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否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刑法理论的通说与司法实践均认为,对这种行为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未遂犯。[①]《破解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难题——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综述》中,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第10个问题也认为,“…贩卖毒品罪未遂的比较复杂,主要包括:(1)贩毒分子…(3)不知是假毒品而当作真毒品贩卖的(参见2004年《人民检察》第11期第31页)。
对于此种情形得出贩卖毒品罪未遂的结论,愚难以接受。

Continue Reading

论保安处分

一、保安处分的提出
人类在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同时,也积累了不少的斗争经验。尤其自启蒙运动以来,刑法理论更是发展迅速,许多思想家、法学家对犯罪的惩治与预防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理论,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便是其中最突出代表。保安处分也在两种学派的较量中得以产生。

Continue Reading

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熊选国(以下简称熊):挪用公款罪的定性问题一直是职务型经济犯罪审判的难点。虽然修订后的刑法对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也已制发相应的有权解释,但由于具体案件的复杂性以及经济体制转型时期各种刑法观念的冲突,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仍存在着许多值得讨论的问题。

Continue Reading

取证地点不合法的证据效力辩析

最高人民法院编的《经济犯罪审判指导》2004年第1辑上刊登了被告人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裁判文书,该案一审判决书上反映了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该案中的侦查人员对证人的询问几乎全部是在宾馆或者招待所进行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的规定,取证地点不合法,不能排除证人提供证言时基于恐惧心理,为了迎合办案人员指证犯罪的需要说了假话。意即这些证人证言都不足采信,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受贿罪。

Continue Reading

Craftman’s Spirit,
Strive for Excellence

Focus, Profession, Perfection

Professional Artic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