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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携带凶器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认定及其立法完善

[内容摘要] 我国现行刑法第263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只要是在抢夺时携带了凶器,不管是否将凶器加以显示,一律以抢劫罪进行定罪量刑。在司法实践中对携带凶器抢夺行为的转化定罪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来认定。但通过法理分析可以看出,携带凶器抢夺在行为人对所携带的凶器并未加以显示的情况下,规定其转化为抢劫罪缺乏理论依据,且混淆了抢夺罪和抢劫罪的实质区别,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因此应该对现行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完善。
[主题词]  携带凶器 抢劫罪 转化 认定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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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审改革若干问题探讨

审判方式的改革重点在于庭审方式的改革,新刑诉法对庭审方式的改革,则集中表现在重新配置控、辩、审职能,改变过去由法官直接调查证据的方式,确定了控辩双方向法院举证,同时不排除法官调查权的庭审方式,确立了控辩双方相衡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科学的控辩式庭审格局,并围绕这一变革,修改了法院在庭审前作实体性审查的程序。新的刑事庭审方式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庭审方式,它既具备当事人主义诉讼的某些特征,又不乏职权主义的技术性因素,同时带有浓厚的中国特色。我国庭审制度的改革,已经由刑诉法的修改而建立了一个基本的模式,然而在这个基础模式之下,尚存在一个具体方式的选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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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中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之思考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于没有作相应的立法或司法解释,在审判实践中,均参照1992年12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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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审判若干问题研究



未成年人犯罪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由于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在心理和行为上有很大的差异,因此不能把对成年被告人的刑事审判和处置方式机械地引入到未成年刑事审判领域,而应当采用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相适应的,旨在预防和保护的特殊审判方式。因此,许多国家先后制定了各种专门法规,建立起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各种法律制度,研究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和处置方法等内容的司法制度。为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最佳的审判方式,正确地裁量刑罚,达到教育、挽救、改造犯罪未成年人的目的,笔者现就目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中存在的问题从审判程序和刑罚适用两个方面,试谈一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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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对策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刑基本功能在于通过一定数额财产所有权的剥夺,形成一定的制裁结果,借此强化行为人的规范意识,以期达到抑制、预防犯罪的目的;或者通过一定数额财产的剥夺,以杜绝行为人继续犯罪的可能性。但罚金刑并不具备类似自由刑持续作用于行为人的强制功能,也不直接剥夺行为人的行为自由。因此,罚金刑作为财产刑的一种主要形式,主要适用于贪利性或与财产有关的犯罪,以及较轻微的其他犯罪,适用范围较为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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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挪用公款罪应当划清的几种界限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笔者认为,正确认定挪用公款罪应当注意划清以下几个方面的界限。
一、 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1、对挪用公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以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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