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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我国刑事司法应引入修复性司法理念

二十世纪中期以后,开放式的行刑制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行刑社会化、非监禁化已成为当今国际行刑的趋势之一。兴起于加拿大、美国的修复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并蓬勃发展,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也就此进行深入讨论,提出了一系列了改革现行刑事司法制度的建议。修复性司法的勃兴也对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产生了冲击,引入修复性司法已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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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强迫交易罪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使诸如强迫交易、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等犯罪案件不断发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刑法》第22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为此,笔者对强迫交易罪谈几点看法。
一、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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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网上扫黄的三大名案及其启示

在日前我国围剿网络黄潮的专项斗争中,广大司法人员既面临着源自电子证据的巨大挑战,也创造了有效化解挑战的“权宜之计”。将电子证据转化为其他证据使用,就是实践产生的一种普遍“真知”。例如,侦查人员通过网络监控或群众举报方式获得色情网站线索后,不能将网络监控或网络勘查收集到的电子证据直接用于司法证明,通常要实施传统的现场勘查,同步制作勘验、检查笔录;或者讯问犯罪嫌疑人,力求突破口供;或者通过给网站技术人员与网站会员等知情人员做工作,获得证人证言等等。这些“转化型”证据虽然能够用于定案,但毕竟属于派生或辗转得来的材料,证明效果显然要逊色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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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淫秽电子信息犯罪遭遇三大证据难题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以下简称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同传统的淫秽物品犯罪相比,具有犯罪手段隐蔽、社会危害大、涉及地域广等特点,相应地其调查取证的难度也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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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色情“第一案”折射出电子证据辨真规则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检察院诉邓岷江通过“凤鸣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被国内许多新闻媒体称为网络色情第一案,日前已在金牛区法院审结。一审判决除了将认定罪名确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罪”外(认为牟利的指控不成立),基本上根据涉案各种证据等支持了公诉方主张,最终判处被告人一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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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刑法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由于我国实行罪责自负原则,一个人只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查明某一危害结果与某一危害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决定行为人对该结果是否负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所以,研究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对解决刑事责任问题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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