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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从"设计二次强奸"透析执法理念的转型

近日,许多媒体纷纷报道了某地警方为抓获犯罪嫌疑人,设计“二次强奸”的抓捕方案,让被害人再次受辱。此案被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如此侦查案件究竟折射出侦查人员怎样的执法理念?为此,记者采访了中国诉讼法学会会长、博士生导师陈光中教授。
■普通个案背后凸显侦查人员侦查理念中的共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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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

内容提要: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罗马法,近现代刑事诉讼法普遍将其作为保障被告人人权的一项诉讼权利。但基于不同的理论基础和价值评判,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该原则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大陆法系国家接受了该原则“既决案件”的理论,发展为既判力理论,并对该原则的例外——刑事再审制度设置得较为完备。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则排斥了该原则,且与国际公约相违背,有必要进行重构。本文试就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起源及理念进行论述,并就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重构提出粗浅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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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的设立及运作的思考

[摘要]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设立及其运作,是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更好地发挥证据的证明作用。如何使展示制度在立法上及司法实践中加以规范和完善,笔者略陈浅见。
[关键词]刑事证据  展示制度 设立 运作 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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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罚金刑执行问题的调查研究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种类。罚金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判处的被告人罚金予以强制缴纳的司法活动。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与1979年刑法相比,现行刑法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在审判实践中,判处罚金刑的犯罪多为常发罪、多发罪,实际运用的比例较高,罚金刑的判处在某种程度上使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得不偿失,对于预防和打击犯罪起到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罚金刑适用频率的大幅度提高,罚金刑的执行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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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的自首问题

单位能否成为自首主体,目前现行刑法无明确规定,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该条款对自首者的称谓是“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从表述上看,立法者似乎仅将犯罪的自然人作为自首的主体。因此有的学者认为犯罪单位不能成为自首主体。笔者认为,此看法不妥。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由此可见自首主体即为实施犯罪的主体。因此,犯罪单位也可以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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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审判实务研究

贿赂,作为一种超越社会形态和意识形态且为迅速蔓延的社会现象,表现在我们的刑事审判中,是受贿罪案件数量的增加和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本文拟结合具体案例,对受贿罪审判实务中的证据、主观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等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受贿案件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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