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情形,理论界一直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抢劫罪加重犯分结果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情节加重犯存在未遂。理由是从危害结果的程度上考虑,结果加重犯已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死亡的危害结果,不存在未遂问题;第二种观点认为,抢劫罪加重犯存在未遂,理由是虽然加重构成以具备加重情节为必备要件,但是在具备加重情节的情况下,相应的基本犯的实行行为仍可能未得逞,这种情形下成立未遂;第三种观点认为,抢劫罪加重犯不存在未遂情形。
社区矫正:司法语境下的“放虎归山”
在人们的头脑中,“罪犯”这个概念总是和“坐牢”、“蹲监狱”联系在一起的。不过,“社区矫正”的出现将改变这种传统观念,罪犯未必就非得“坐牢”、“蹲监狱”。
冒充被告人出庭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案情:2001年2月,周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被逮捕。该案移送到检察机关后,周某亲属找承办该案的检察员黄某说情,黄某便为周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后,因发现周某出逃,法院将该案退回了检察院。黄某将该案卷宗压在自己手中直到2002年初被发现,检察院遂责成黄某尽快将周某缉拿归案。2002年4月,黄某组织力量抓捕周某未果,为尽快了结此案,黄某便和保证人一起找到无业人员卢某,让卢某冒充周某出庭,并许诺给一定报酬,卢某答应。同时,黄某请审理此案的法官李某吃饭,并告诉李某周某无法抓到,找一个人代替开庭算了,李某同意。同年4月13日,李某审理了周某盗窃一案,卢某冒充周某出庭受审。
将被害人定位为控方共同诉讼人
1996年刑诉法修改后,虽然将被害人定位为当事人,但却没有赋予其相关的实质性权利,导致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不力。笔者认为,解决此问题的一个方案便是———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律问题研究
尽管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了专门规定,不少专家学者也对此问题作过不少专门论述,但笔者仍想对其中从理论上少有被论述或论述得不够透彻的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几个问题发表一下自已的拙见,以期能与同行交流与探讨。
一、附带民事诉讼应限定的范畴
一、附带民事诉讼应限定的范畴
解析认定合同诈骗罪的三个难点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种犯罪以合同这种“合法方式”为掩护,手段隐蔽,情况复杂。本文作者从司法实践的角度
难点之一:如何理解“利用合同”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列举了四种合同的诈骗方法,因实践中出现的情况难以被上述四种方法所穷尽,故本条第五项规定“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概括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其他情况。采取这种“堵截构成要件”,立法者的目的是要全面有效地惩治合同诈骗罪。但是条款所固有的不确定性,必然给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带来一定的困惑和疑难。
难点之一:如何理解“利用合同”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列举了四种合同的诈骗方法,因实践中出现的情况难以被上述四种方法所穷尽,故本条第五项规定“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概括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其他情况。采取这种“堵截构成要件”,立法者的目的是要全面有效地惩治合同诈骗罪。但是条款所固有的不确定性,必然给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带来一定的困惑和疑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