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刑法作为新型的刑罚,特别重视刑罚的教育性,它通过对犯罪的谴责,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在思想上受到深刻的教育。因此,随着社会进步、科学文化的发展,刑罚中教育性这一属性将在我国刑法中越来越占有重要地位。在我国刑法中,惩罚与教育这两个属性是有机地统一,互不分离。首先,惩罚不能离开教育,没有教育内容的单纯的惩罚不是社会主义刑法中的刑法。其次,教育也不能离开惩罚,刑法的教育性以惩罚为前提,作为刑法内在属性的惩罚与教育,互为条件互为前提,有机统一是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探讨
在1997年刑法出台以前,我国是明确采用了有罪推定原则,而在97修改刑法时,在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一些内容的基础上确立了我国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刑法(包括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虚拟物品在定罪量刑中的价值认定规则
[内容摘要]:
文章从一起涉及虚拟物品的抢劫案件量刑情节入手,分析了虚拟物品的价值问题。并由此引伸出盗窃虚拟物品的价值认定和罪与非罪问题,分析认为虚拟物品具有价值,但其作为赃物时,存在着因无法律规定不能确定价值而难以定罪的现实。列举了网络游戏业现状和涉及虚拟物品案件的司法现状,提出了加快相关立法、颁布司法解释以指导司法的建议。专门探讨了以司法解释形式解决盗窃虚拟物品的价值认定问题的合法性,提出具体司法解释方案。并针对虚拟物品的立法提出具体建议。
[关键词]:赃物价值、虚拟财产、司法解释
文章从一起涉及虚拟物品的抢劫案件量刑情节入手,分析了虚拟物品的价值问题。并由此引伸出盗窃虚拟物品的价值认定和罪与非罪问题,分析认为虚拟物品具有价值,但其作为赃物时,存在着因无法律规定不能确定价值而难以定罪的现实。列举了网络游戏业现状和涉及虚拟物品案件的司法现状,提出了加快相关立法、颁布司法解释以指导司法的建议。专门探讨了以司法解释形式解决盗窃虚拟物品的价值认定问题的合法性,提出具体司法解释方案。并针对虚拟物品的立法提出具体建议。
[关键词]:赃物价值、虚拟财产、司法解释
侵犯商业秘密若干难点探究
一、“权利人的损失”能否解读为“侵权人的收益”
有学者认为,认定权利人的损失应以商业秘密是否为侵权人公开为标准。如已公开,其损失=商业秘密本身蕴涵价值+其预期所得-利用该秘密所获之利益;如未公开则其损失等于侵权人侵权所得。也有学者认为,损失计算应以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损失为依据;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利益为依据;以不低于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为依据,但也包括丧失竞争优势、竞争能力、资格等损失等几种情况。
有学者认为,认定权利人的损失应以商业秘密是否为侵权人公开为标准。如已公开,其损失=商业秘密本身蕴涵价值+其预期所得-利用该秘密所获之利益;如未公开则其损失等于侵权人侵权所得。也有学者认为,损失计算应以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损失为依据;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利益为依据;以不低于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为依据,但也包括丧失竞争优势、竞争能力、资格等损失等几种情况。
试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改革开放以来,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忽然暴富,生活奢侈,一时成为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党和国家为惩治这一丑恶现象,防止国家工作人员腐化变质,在我国刑法中设立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下称巨罪)。
一、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由来及概念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拥有明显超过其公开合法收入又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巨额财产或者支出的行为。
一、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由来及概念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拥有明显超过其公开合法收入又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巨额财产或者支出的行为。
合理构筑查明犯罪刑法适用规程
犯罪构成四要件应当以怎样的顺序排列?目前认识不一。犯罪构成要件的逻辑顺序问题,不仅关系到犯罪构成体系乃至刑法学体系的科学性,也关涉到犯罪构成理论能否正确指导司法实践,对此探讨意义重大。
近年来,对于如何排列犯罪构成四要件顺序的问题,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近年来,对于如何排列犯罪构成四要件顺序的问题,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以下三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