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流浪乞讨人员在一些大中城市呈增多趋势,乞讨职业化已成为日趋严重的社会问题,而操纵、控制流浪儿童或者残疾人进行乞讨,进一步加剧了这种趋势的蔓延,如任其发展,不仅给城市社会治安带来很大影响,而且严重损害儿童的身心健康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浅论特殊自首
自首制度,也称自首从宽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刑事立法中普遍采纳的量刑制度之一。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将自首分为两种类型,理论界、实务界称之为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准自首)。一般自首与特殊自首区别的主要特征在于:特殊自首不具备一般自首的投案特征。
挪用公款罪诸问题研究
一、挪用公款罪概述
刑事诉讼中建立缺席判决制度之思考
缺席判决是审判程序中的一项法律制度。在我国现行的三大程序法中,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已明确规定了这一法律制度。在民事和行政审判实践中,通过实行缺席判决制度,有效地提高了办案效率,准确及时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实践证明,缺席判决是审判程序中一项重要的、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还没有规定缺席判决制度,因而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特殊防卫权的诠释及其构成要件
内容搞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特殊防卫权,从某种意义上讲,特殊防卫权是正当防卫权的一种特殊形式,两者之间具有包容关系,特殊防卫权具有正当防卫权应有基本特点外,还有自身特有特点。本文就其含义进行诠释,并对其构成要件进行论述。 关键词:特殊防卫权、构成要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特殊防卫权的规定。特殊防卫权外国刑事立法中也有所反映,例如瑞士、德国。
解析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争
在中国刑法学界,在刑法的调控范围到底应当缩小还是扩大的问题上,近十多年来存在较大的分歧,这就是所谓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争。其一,非犯罪化说。该种学说主张缩小中国刑法的犯罪圈,认为将轻微犯罪行为非犯罪化是当今各国刑法发展的趋势,汲取外国刑事立法的这种有益经验,是刑法现代化的要求。其二,犯罪化说。该种学说主张扩大中国刑法的犯罪圈,认为非犯罪化是西方国家解决犯罪率上升、监狱人满为患、社会矛盾激化的一种措施,不能学习借鉴。
我们认为,在中国当前的社会情势下,还有强调适度犯罪化的必要,应当反对过度的犯罪化和大规模的非犯罪化。主要理由如下:
我们认为,在中国当前的社会情势下,还有强调适度犯罪化的必要,应当反对过度的犯罪化和大规模的非犯罪化。主要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