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欠下陈某15万元货款,并向陈某出具了欠条。2014年5月,王某进入陈某家行窃时,将此欠条拿走。随后,王某按照李某留在欠条上的电话号码,联系上李某,称只要李某愿意给付3万元,王某就将欠条交给李某。李某认为拿到欠条后债权人便无证据向其索权,遂与王某成交。
【分歧】
本案中,对于李某行为定性的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李某明知是盗窃的购物,还予以购买,应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李某欠下陈某15万元货款,并向陈某出具了欠条。2014年5月,王某进入陈某家行窃时,将此欠条拿走。随后,王某按照李某留在欠条上的电话号码,联系上李某,称只要李某愿意给付3万元,王某就将欠条交给李某。李某认为拿到欠条后债权人便无证据向其索权,遂与王某成交。
【分歧】
本案中,对于李某行为定性的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李某明知是盗窃的购物,还予以购买,应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