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而思duersi “售后包租”,是指“开发商售房给购房者,但购房者在一定期限内并不实际使用该房,而是与开发商或中介机构签订包租协议,或以包租期间的租金冲抵部分房款,或收取一定租金回报”[1]。这种房产销售模式自上世纪60、70年代起盛行于美国、日本等西方国家,90年代初传入我国。由于此种销售模式承诺给购买人带来较为稳定的投资回报,因此销售效果较好,为开发商所追捧。实践中,售后包租主要是针对商铺的,故此种销售模式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被采用的频率较高。一、售后包租在当下所面临的法律困惑
行政处罚后可否给予刑事再评价
读而思duersi正方:给予评价应作为刑事司法原则 在包含以违法行为次数为追诉标准的犯罪中,行政违法行为能否与后续同类行为一并给予刑事再评价?对此,尚有争议。笔者认为,应无差别地将行政违法行为与后续同类行为一并给予刑事再评价,且这一规则应当成为一项刑事司法原则。 法律并未将曾经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排除于入罪构成要件之外。同类违法行为次数与行为人的社会危害程度之间存在直接联系,通常情况下,违法行为次数的多少即意味着社会危害程度的深浅,当违法行为达到一定次数后应将其评价为犯罪。
《刑事审判参考》无罪案例:没有侵犯公款使用权,依法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读而思duers ▍文 孙炜 范莉
浅谈医疗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读而思duersi近年来,医疗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多发、频发态势,直接导致了一批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甚至属于假冒伪劣的医用器械、药品流入医疗机构,严重侵害到群众的合法医疗权益,给医疗安全带来巨大风险危害,成为医患矛盾激化的重要因素,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了不良影响。因此,深入分析总结医疗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特点、原因并提出预防对策,有效防止和减少该类案件的发生,对服务民生改善、提升群众满意程度、推动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一、医疗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医疗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
最高院刑事审判案例111号:生产、销售假药进行诈骗的行为如何定性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熊漓斌,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壮族,无职业。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1999年8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谢庆庄,男,195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因涉嫌犯生产假药罪,于1999年8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莫忠明,男,1963年4月1 6日出生,汉族,捕前系来宾县榭丽宾馆副经理。因涉嫌犯生产假药罪,于1999年8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唐荣付,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生产、销售假药罪再思考
【内容提要】在民生刑法观指导下,为加强对民众生命健康安全保护,《刑法修正案(八)》将我国1997年《刑法》第141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危险犯改为行为犯,对制售假药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生产销售假药罪旨在保护多重法益,法益保护有主次之分,主次法益发生价值冲突时,应以保护主要法益为原则。刑法规范层面上,公民生命健康法益的保护处于优势地位,秩序的维护则处于从属地位,其目的在于更好地保障个人法益。对于假药的认定应根据药品是否具有真实疗效进行实质认定而不能仅从形式上看是否取得药品管理部门批号。在陆勇案中,陆勇代购药品行为不具有法益侵害性,欠缺相关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性要素,不应作为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