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的主体疑难问题—单位骗贷问题研究 (一)观点争议概览 虽然本罪规定仅能由自然人构成,但事实上申请贷款(尤其大额)的多是以单位名义进行。而金融机构放贷的对象也主要是企业。从司法实践中看,法人、非法人单位贷款诈骗有上升的趋势。由于刑事立法上未规定单位贷款诈骗罪、国家在宏观经济政策上倾向于扶持企业以及单位贷款诈骗犯罪的隐蔽性等原因,司法实践中很少出现追究有追究单位贷款诈骗刑事责任的情况,{1}从而造成人为放纵罪犯的局面出现,对单位骗贷的处理也成为目前理论争议的焦点。
(无罪案例)最高院刑事审判案例302号:贷款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
▍文 牛克乾▍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9集/2004第4集▍作者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福顺,男,195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秦皇岛市港务局病退工人。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于1999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因病被取保候审,2000年5月25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2002年1月31日被释放。 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福顺犯贷款诈骗罪,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福顺于1996年2月7日,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抵押,以流动资金不足为由,在秦皇岛市农业银行民族路办事处贷款200万元。
(陈兴良)两个判例: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及其认定
【内容提要】《企业国有资产法》确立了国家出资企业这一概念,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等形式。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一般不会产生争议,但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的国家工作人员如何认定,根据此前的司法解释,只有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才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6个判例:何为“不知情交付”型诈骗中的“处分意识”
刑法学通说认为,被害人对财产具有处分意识是诈骗罪之必备构成要件。但晚近时分,因受骗而将财物“拱手送人”,即“不知情交付”欺诈性取财案件之频繁出现,使得通说备受质疑。然而究其本质,诈骗罪系被害人意志有瑕疵的取得型财产犯罪,而盗窃罪则属于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型财产犯罪,因而有无处分意识必然会成为区分二罪的重要标准。同时,较之处分意识不要说而言,处分意识必要说还有着其他方面之学理优势,因此而更应予以提倡。事实上,“不知情交付”欺诈性取财案件中受骗的被害人,属于为欺诈者所利用“无意识的工具”,因此该类案件完全可以归之为“利用他人自害行为”的间接正犯形式的盗窃罪。
最高院刑事审判案例921号:信用卡诈骗案银行的有效催收如何认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房毅,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无业。2011年7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1年7月16日起至2012年1月15日止;2012年5月30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逮捕。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房毅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房毅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至2009年2月,被告人房毅先后向深圳发展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银行、中国银行、光大银行五家银行申请办信用卡用于持卡消费及取现。
最高院刑事审判案例615号:窃取他人开卡邮件并激活信用卡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立军,男,1983年11月l9日出生,原无锡市某太阳能有限公司职工。2013年8月21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逮捕。 被告人顾伟举,男,1990年11月25日出生,无业。2013年6月14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立军、顾伟举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