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同意自家田地搞商品房开发,宝丰县杨庄镇的两名农民在拿到开发商通过中间人送来的“协商款”后,被当地警方刑拘,理由是“涉嫌敲诈勒索”。对此,遭拘的农民家属及“中间人”都想不通:找上门来的协商怎么就变成了敲诈勒索?投诉:拿到“协商款”,农民被拘一个多星期来,28岁的姬振夺,一直为被刑拘的父亲姬国志奔波着,同时被刑拘的还有他的叔叔姬国亮。在姬振夺的带领下,记者来到位于宝丰县迎宾大道南侧、红星学校东侧的一块空地。空地已经圈起白色院墙。
涉嫌“敲诈开发商”:一位拆迁户的被捕悬疑
经“口头协议”,河南平顶山66岁老人收到96万拆迁补偿款,
次日开发商报警,称书面合同款仅45.4万,另外50.6万系敲诈
另一拆迁户因有约定补偿款额的录音,开发商报警未获立案
鹰城集团二三事
次日开发商报警,称书面合同款仅45.4万,另外50.6万系敲诈
另一拆迁户因有约定补偿款额的录音,开发商报警未获立案
鹰城集团二三事
最高院刑事审判案例509号:拆迁户以举报开发商违法行为为手段索取巨额补偿款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夏某理等人敲诈勒索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夏某理,女,1963年3月18日出生,高中文化,个体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4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夏某云,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大学文化,公务员。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4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熊某,女,1979年l0月13日出生,在读研究生。
张明楷:论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失
读而思duersi一般认为,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者陷入或者强化认识错误——受骗者基于认识处分(交付)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1]问题是,如何理解财产损失在诈骗罪中的地位(是否独立的要素)?何谓“财产”损失(是采取法律的财产说、还是经济的财产说)?如何认定财产“损失”(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还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这些都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一、“财产损失” 关于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失,存在两种立法例:一种立法例明文要求诈骗行为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
最高院刑事审判案例850号:家电销售商虚报冒领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读而思duersi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苗辉,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安徽省太和县苗老集镇苗辉五金经销总汇负责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1年11月28日被逮捕。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苗辉犯贪污罪,向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苗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职务犯罪侦查需引入污点证人制度
读而思duersi 刑诉法规定了关键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形,这对职务犯罪侦查的相关证据制度也将产生影响,笔者认为,与以上两项规定相适应,职务犯罪侦查需引入污点证人制度。 一、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新规定 证人制度的完善是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一项重点内容,其中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规定备受关注。同时,修改后的刑诉法对出庭作证的范围、证人及近亲属的保护、拒证权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1.明确了关键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