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此类犯罪具有受众面广、吸收资金数额较大、金融风险高等特点,严重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及公众财产所有权,故应在准确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予以严厉打击。该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手段一般是以高利为诱饵,向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集资。司法实践中,利息的表现形式及支付手段日益多样化,给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的认定带来一定的困难。
下面作者将通过,探讨以给付小汽车并代还购车按揭贷款的形式作为利息支付手段情形下的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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