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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几种酌定情节法定化思考

近年来,量刑论域中的酌定量刑情节越来越受到普遍关注,并聚集了诸多争议和矛盾:应然层面上,酌定量刑情节的存在,是刑法规范特意的“模糊性”设置,不确定性是其本质特征;实然层面上,酌定量刑情节从概念、范围到功能、效力,从学理、立法到司法领域,认识不一,所呈现出的“模糊”程度已违背了创设者的初衷,超越了相对罪刑法定主义所能容忍的界限。这种困境正是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与模糊性失衡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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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一点思考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管改造场所执行刑罚,而暂时变更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的一种行刑制度。暂予监外执行有三种情形:(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的。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有两种:一种是对判决、裁定生效后尚未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另一种是在刑罚执行期间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由执行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又称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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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区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原因及防治

社会进入快速发展的转型时期,社会经济的发展必然促进了人口的流动。在大规模的人口流动中,主要是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动。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动到城市后引发了中国特有的令世界瞩目的“民工潮”。伴随着“民工潮”,由于受到诸多条件的限制,很多农民工在自己进城的同时因无力解决子女进城读书所要面对的诸多现实问题,诸如恶劣的住房条件、高昂的借读费用、交通安全无保障等等,而将子女托付给年迈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留下一方照顾孩子,或者孩子托付给亲戚朋友照料,于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即农村“留守儿童”群体逐渐形成。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研究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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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眼解读聚众斗殴罪中的实务问题

内容摘要:聚众斗殴在司法实践中所占案件比例较高,而且自1997年刑法确定其罪名以来,一直存在着各地法院对罪与非罪、犯罪主体的认定、犯罪形态转化中主体的认定等问题出现了不一的现象,理论界也是争议不断。为此,笔者深入研究分析了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主体构成要件,以期找到解决司法实践中本罪疑难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聚众斗殴罪、主体、转化犯
前言
1997年刑法中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聚众斗殴罪是在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流氓罪基础上分离出来的独立罪名。该条第一款对聚众斗殴犯罪及其法定刑的规定;第二款对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应当如何定罪处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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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具有权威性之质疑思辨

鉴定意见是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所形成的鉴别意见。科学性是鉴定意见不同于其他证据的本质属性,正是科学原理、仪器设备及技术方法的使用,才使得鉴定意见在生成、审查判断方面呈现出该属性。鉴定意见具有科学性是学界共识,此外,相当一部分学者、实务工作者还认为其具有权威性。笔者认为,无论是基于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进行理论分析,还是从司法实践进行实证考察,都要慎提鉴定意见具有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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