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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试析嫖宿幼女罪划入强奸罪的必要性

一、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存在难以区分的情形
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而嫖宿幼女罪也为明知其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嫖宿幼女罪和强奸幼女条款的主要区别在于其受害人的身份:一个对象是良家幼女,一个对象是卖淫幼女。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良家幼女和卖淫幼女的区分有时却是十分困难的,所以很多情况下行为人与良家幼女发生关系后,为了逃避较重的刑罚,谎称其是买淫行为,而且其也确实给过幼女金钱,这种情况由于证据难以查找,我们也仅能以嫖宿幼女罪对其处罚。
二、法律对嫖宿幼女和强奸幼女中的“幼女”是否具有承诺能力规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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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谣言事件刑事立法研究

【提要】
随着数字科技的不断发展和网络的普及,我们从网络上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大量信息,宪法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与满足,各种网络平台的不断完善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一些别有用心之人也开始利用这个条件,哗众取宠搞网络炒作,利用当今网民对政府、司法的敏感,对一些涉政涉诉事件扭曲事实、添油加醋,甚至是恶意诽谤、造谣抹黑,损害公共利益,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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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辩论还需细化配套机制

201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新刑诉法明确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这一规定,对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重定性、轻量刑”习惯做法而言,是一个重大的转变。但要将辩论原则贯彻到量刑中并取得成效,就迫切需要完善细化相应配套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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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缺席判决适用范围的扩大

笔者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这样一则案例: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吴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却找不到被告人,无法送达起诉书。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法院审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但因被告人下落不明(因法院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故不能采取逮捕等强制措施上网追逃),法院无法开庭并作出判决,而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应构成犯罪,又不同意撤回起诉,造成案件在法院无法进行正常的诉讼程序,中止一年多还没有处理。由此,笔者想到,如果这种情况下可以缺席判决,就不会出现法院工作被动、案件久拖不决的尴尬局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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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对诉讼主体利益的价值分析

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分两类:权力主体,即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法律所赋予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权利主体,即诉讼参与人,主要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他们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传统的刑事司法将犯罪视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侵害,在对犯罪的追诉上,主要实行国家追诉主义,国家作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进行控诉,而切实遭受权利侵害的被害人被边缘化了。现实中,很多轻微的刑事犯罪对国家利益侵害不大,而利益受到侵害最明显的主体是被害人,因此,在刑事犯罪特别是轻微刑事犯罪中,被害人是最应被赋予更多的权利并能够决定自身的利益方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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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匠精神    追求卓越专注、专业、精益求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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