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1)广义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包括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两方面的执行。狭义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仅指附带民事部分的执行,也就是我们现在通常意义所指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本文所述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取狭义之说,而且是取最狭义的一种,即排除了人民检察院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而仅指《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关于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引起的执行问题。
论刑法上的禁止重合评价原则
[摘要]在立法的定罪过程中,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价值判断时,有时会出现不恰当的评价,重合评价就是其一。对重合评价的内涵及误区分析,确立禁止重合评价原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重合评价;误区;立法
刑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进行评价是其主要的机能之一。在立法上如何定罪,对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如何评判,是量刑的前提和基础,关系到刑罚适用是否恰当、公正,因而是至关重要的。本文试就重合评价的有关问题略加探究,以求共识。
一、立法评价的内涵
[关键词]重合评价;误区;立法
刑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进行评价是其主要的机能之一。在立法上如何定罪,对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如何评判,是量刑的前提和基础,关系到刑罚适用是否恰当、公正,因而是至关重要的。本文试就重合评价的有关问题略加探究,以求共识。
一、立法评价的内涵
刑事审判证明标准的反思及重构
[摘要]证明标准是刑事诉讼证明活动的核心,尤其是审判的证明标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实体处理。在职权主义刑事诉讼程序中,由于过分关注客观真实,证明标准设置得过高,且缺乏可操作性,以至于证明标准在立法上的追求与司法实践的现实操作之间出现了明显的脱节。随着我国刑事庭审方式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现行证明标准与对抗制之间的矛盾日趋突出,证明标准对刑事诉讼制度的负面影响逐渐显现,重构证明标准成为刑事诉讼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故此,文章分五部分对刑事审判证明标准进行探讨。
我国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若干问题初探
从97年刑法规定的条文来看,我国的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制度已较为健全。总的来说,我国将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三个等级,具体包括:首先,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精神障碍者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其次,精神障碍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属于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最后,精神障碍者在精神正常时,即完全能够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时,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这样标准的划分综合了认知标准和意志标准,强调辨认与控制自身行为的实质性能力,因此与美国的ALI规则十分相似。在追求规则严谨的我国法律中一般不可能出现依判例而定的灵活多变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