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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诉辨交易”制度的可行性

[摘要]
“诉辨交易”就是指检察官与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就被告人的罪行及量刑问题的协商和交易。在诉讼过程中,检察官为了使被告人认罪,便以“减少控诉罪行,减轻控诉罪名或刑罚”为条件,与被告人在法庭外进行谈判。若双方能达成“诉辨交易”协议,该起刑事案件便可轻易终结。“诉辨交易”的核心是一种权益交换,保证该交换真实性的重要条件是交易双方具有均衡的交涉能力,而其中的前提是双方要拥有对等的信息量,因为信息的不对称必然导致交涉能力的不平等。大量的案件使既有的司法体系难承负荷,“诉辨交易”制度可在有限的司法资源条件下提高刑事诉讼效率。
一、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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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基于“紧急时无法律”的理念产生的。其基本含义是在紧急状态下可以实施法律通常情况下禁止的某种行为,以避免紧急状态下能带来的危险。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法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之所以不是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是因为它不具备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同时对于整个社会而言,由于它是为了保护更重要的利益所必要的不得已的行为,立法者不认为它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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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原因及矫正措施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教育、培养好青少年,是社会、家庭和学校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历来十分关心和重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社会各界也给予了极大的热情与关注,可以说,我国青少年的成长环境是比较好的。但是,由于诸多原因,目前的青少年犯罪现象仍令人担忧。特别是目前青少年犯罪呈现出的趋向性变化及新特点,是一个不容忽视和回避的社会问题。严峻的客观形势要求我们必须有效地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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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缓刑的调研报告

缓刑是18世纪中期伴随近代刑事法律思想逐步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刑法替代措施。缓刑被科学适用,已经成为一个国家刑事法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以缓刑为代表的非监禁刑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缓刑适用的行为,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庭于去年赶赴北京、天津、石家庄铁路法院,与各基层法院的主管院长和全体刑庭人员座谈交流,对近几年铁路基层法院适用缓刑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
一、缓刑适用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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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一般自首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一、一般自首的概念
我国1997年修订的现行刑法在吸取了刑法理论的研究成果和司法部门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自首的概念。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在该条第2款中,又明确界定了“以自首论”的情况。由此将自首的定义归纳如下: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的行为。前者被称为一般自首,后者一般称之为余罪自首或者特殊自首、准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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