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在第395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体现了国家严惩贪污、打击腐败的决心,客观上也对贪污腐败犯罪起到了一定的遏制和预防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的过于粗疏和概括,司法机关在适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时困难重重,突出表现为在司法实践中极少适用,甚至还从来没有单独适用过。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现行立法重新评析,以便完善其不足所在。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上的不足
笔者认为,现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宏观方面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上的不足
笔者认为,现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宏观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