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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辩诉交易初探

辩诉交易,又称答辩交易、辩护协商、辩护谈判等,其基本含义为“理性的诉讼当事人即控辩双方给予较大的诉讼风险以及昂贵的诉讼成本,发现进行交易更符合他们的利益,从而达成一致,选择退出诉讼,打断诉讼进程并获得相应收益的‘辩诉和解’”,[1]本文试图在世界范围内对辩诉交易的历史和现状进行梳理,分析其产生和运作的制度和文化环境,并在此基础上针对辩诉交易在中国本土的适用性问题提出些许粗浅看法。
一、辩诉交易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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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的构想

一、严格规范单位犯罪范围
认定单位犯罪,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必备的条件:
(1)以单位名义,出于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之趋动。单位组织成员或一般自然人盗用、假借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对于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全部归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私人所有的,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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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领域精神损害赔偿的研究

随着法制观念的深入,人们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也随之逐渐增多。精神损害赔偿作为维护公民人格权的有效方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而法律又与社会情势、公众观念想抵触,使得公众难以接受立法者对这一问题的态度,对于这些问题有必要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对立法加以改进,完善我国的法制体系。
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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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刑罚论”考验政府应对危机能力

从前段时间针对考试作弊情况泛滥而有学者提出设置“考试作弊罪”,到日前广州一些官员提出在刑法中设置“拖欠工资罪”,每每遇有社会性的危机之时,都会有将之纳入刑法的轨道、以刑罚的惩罚、警示作用维护社会安全的观点,我们在此不妨称之为“泛刑罚论”。刑法作为国家的一部基本法律,且莫说作为基本法律应当具有的稳定性;也且莫说刑法自身关系到一个社会最为基本的人权问题;仅仅从每增加一种刑罚社会所要付出的代价而言,刑法的反复修改、增加罪名将会给社会带来什么负面的效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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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刑附民司法救济金制度探讨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以下简称刑附民)诉讼制度的设置,旨在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合并审理,既保证刑事审理的紧凑与集中,又兼顾附带民事诉讼的简便与快捷,以避免人民法院的裁判矛盾、提高诉讼的效率与效益。由于我国法律对此制度的规定条文甚少,且相关司法解释又有许多缺憾,致使刑附民诉讼与诉讼程序公正化之要求尚有差距,确需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但其设置并经司法实践证明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体现了“中国特色”。本文所提出的命题,旨在探索和寻求刑附民诉讼案件作出判决之后,如何保证刑事被害人因犯罪人的罪行所遭受的损失赔偿不能的情况下,获取救济的途径。
一、刑附民执行案件的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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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者定罪是否恰当

2004年公安部统计数据表明:去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517889起,造成107077人死亡。因驾驶员违法驾车导致交通事故的有465083起,造成93550人死亡,占全年死亡总数的87.4%。这一组组庞大的数字令人触目惊心,这一批批“前仆后继”的杀手令人毛骨悚然!据有关部门统计,从年初至今,全国交通肇事逃逸率比去年上升了四成以上,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面对如此严重的交通事故,国家也采取了相应的举措。其中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成为制裁此类行为最严厉的惩罚。而针对肇事后逃逸人员,国家法律更是给予了重上加重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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