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作为该修正案新增罪名的一大亮点,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学术领域尚存争论、法律适用亦有模糊、司法实践常遇疑难,以上皆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适用瓶颈。综观学界的研究成果,已有不少学者研究该罪名犯罪构成要件,但对该罪名引发的民刑交叉问题在学界却尚属未开发之地。在此背景下,对该罪名引发的民刑交叉问题进行的深入探讨有利于配合学界对构成要件进行研究,更为重要的是,这项研究能够为民刑交叉问题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价值。
从薄熙来案看证据问题
薄熙来案庭审备受公众关注,特别是薄熙来面对指控屡屡以“不清楚”、“不知道”来辩解,更是引发了众说纷纭的讨论。但从讨论内容来看,其中不乏对我国证据规则的诸多误解。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可见,被告人供述之于定罪量刑既非充分条件亦非必要条件,能否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关键要看全案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可见,被告人供述之于定罪量刑既非充分条件亦非必要条件,能否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关键要看全案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探析“无主体熟人社会”的刑事和解制度
从传统的熟人社会到现阶段的“网络化熟人社会”也就是所称的“无主体熟人社会”——baseless society of acquaintance 直译为无根基的熟人社会。乡土社会逐渐瓦解,新型社会逐步成形。中国正处于由“关系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型过渡期,由于传统文化思想的根深蒂固和新时代文化思想的冲击,作为这一特殊历史时期的法律必然有其特殊之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正符合无主体熟人社会的法律需要,刑事和解制度的扩张与控制需严格把握。
一、传统熟人社会的特点
一、传统熟人社会的特点
侦查阶段被告人取保候审增多的原因及对策
在审判实践中,刑事案件在向法院提起公诉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的侦查阶段(主要是在公安机关)就被取保候审的是越来越多,比例是越来越高,其中相当一部分是不符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可以取保候审情形的(比如累犯适用取保候审),这不仅有违法律规定,而且不能有效的保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随时接受审判,直接影响到诉讼活动的进行。
“情况说明”的法律属性与实践方式
“情况说明”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就案件中存在或者需要解决的问题提供的工作说明,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抓获经过、其他涉案人员的处理情况、有关事实未能查证的原因、赃物未起获、无法鉴定、比对、指认、辨认、估价的原因、有关证据存在形式瑕疵的原因、案件管辖、主体身份情况、特情办案情况等。
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研究
引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