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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是信用卡诈骗还是侵占

案例:2003年4月24日20时许,栾某到ATM(自动取款机)取款后,忘了将卡退出便离开。陈某欲插自己的卡取款,插不进去才发现有卡未退出。于是陈某按"继续服务"键,然后按"取款"键,从ATM机里取出该信用卡里的5750元人民币,拒不退还。分歧意见:陈某行为的定性。
第一种意见: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利用信用卡实施诈骗的行为包括冒用他人信用卡,即行为人非法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诈骗财物或服务。陈某冒用栾某的名义,骗取ATM机的信任,取出5750元,是信用卡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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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从制度上保证证人出庭作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第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证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因而,依照法律规定,证人具有到场如实作证的义务。但在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一直是困忧刑事司法和执法活动顺利进行的难题。据一份调查统计,自刑事诉讼修改实施以来,长春市二道区检察院1997年共起诉刑事案件185件258人,有证人出庭的仅8件,占起诉总数的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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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在管制与缓刑中增设社区服务

管制我国刑法中的一种刑种,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是指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暂缓执行刑罚的制度。依据我国刑法和刑诉法的规定,管制与缓刑的执行机关都是公安机关,都对犯罪分子限制了一定人身自由。刑法第39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按照刑法第76条的规定,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与管制基本相同,除对第2点未做出规定外,其他都应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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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类”聋哑人团伙犯罪案引发的思考

去年底今年初,安徽省部分县市先后发生了数起聋哑人团伙盗窃犯罪案。这些聋哑人在光天化日之下的公共场合,分别利用其残疾特点,吸引注意力作掩护,实施大宗盗窃犯罪,形似抢劫,轻易得手;而在案发后,同样利用其残疾特点,有预谋地逃避和对抗侦查。显而易见,与往年聋哑人犯罪个案相比,这些案件具有相当独异的特征,不能不令人警觉与深思。
上述聋哑人团伙犯罪案具体表现为以下特征:
 一、犯罪类型均为侵财性的盗窃案件。犯罪目标舍弃财物,专取人民币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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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林某可否认定逃逸与自首情节

案情:
林某于2000年12月25日20时30分驾驶大货车与相向行驶的杨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后座乘员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当场死亡、杨某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林某破坏现场,驾车逃离现场80多公里。当日22时20分,林某以电话方式向交警大队投案,经责任认定,林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对林某提起公诉时,未认定林某具有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行为,只认定林某具有自首行为。
本案中,对林某是否构成逃逸与自首行为,有两种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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