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是公民个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直接立案、审理的案件。自诉案件包括三大类,(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这三类案件从提起诉讼时,自诉人就需提供相应的证据以支撑自己的控告主张,如果缺乏证据,又不能补充的,在审查立案阶段就会因起诉证据不足,被劝其撤回自诉或由人民法院直接裁定驳回起诉;自诉案件在审理中也会因起诉证据不足,被对方的证据驳倒而败诉。
浅析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由此得出受贿罪包括两种形式:索取贿赂和收受贿赂。索贿不论行为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即构成受贿罪,但收受贿赂须以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备要件之一。司法实践中,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理解,分歧较大,莫衷一是。笔者在此谈谈自己的看法,与大家商榷。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为行贿人谋取某种非法的或合法的利益。有人理解它是受贿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有人理解它是受贿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为行贿人谋取某种非法的或合法的利益。有人理解它是受贿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有人理解它是受贿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本案构成诈骗罪还是侵占罪
2002年9月30日下午,张某(女)乘长途汽车前往湖南岳阳,准备换乘火车去广州。在汽车上,张某认识了一男子陈某。当晚抵达岳阳后,两人一同住入某酒店615房。次日上午9时许,两人同到酒店总台办理退房手续,陈某取回了寄存的4万元并放入携带的旅行箱中。随后,两人又一同到了火车站附近的一家餐馆。在餐馆里,张某称胃痛,递给陈某200元,要其帮忙买一张去广州的火车票。陈某接过钱后将旅行箱交给张某就去买火车票。陈某走后约5分钟,张某提着陈某的旅行箱走出餐馆,拦住一辆出租车,要司机将其送往长沙市。在出租车上,张某借司机的起子撬开旅行箱,将其中的4万元装入了自己的背包中。
建议缩短“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时限
最近,我院审理了一起利用非典进行犯罪活动的案件。被告人毛某、汪某在防治非典的非常时期,书写、投寄了以让人传染非典为内容的恐吓信,敲诈他人数额巨大的钱财。此案从侦破到提起公诉,仅用了9天时间。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表示愿认罪。对于这类案件的从快处理,能体现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10天后,方能开庭审理。如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同样得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故此案无论适用何种程序,都必须在送达起诉书10天后审理,达不到最佳的社会效果。
被告人死亡罪名能否消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这一规定的内涵就是人死罪消,表面上看起来似乎很合理,因为人既已死,对其进行定罪处罚的人身基础和刑罚意义都将不复存在。
“多次盗窃”罪与非罪的认定
修订后的刑法关于盗窃犯罪的构成,除规定数额较大外,还规定了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多次盗窃的,也可以构成盗窃罪。这比1979年刑法对盗窃罪单纯以数额来划分罪与非罪的规定是一个进步。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人认定“多次盗窃”罪与非罪的界限,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多次盗窃”的法律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