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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对教唆犯的共犯性质之质疑

我国刑法理论将教唆犯作为共同犯罪人之一种,《刑法》也将教唆犯罪规定在共同犯罪一节中。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要将教唆犯罪认定为共同犯罪会遇到许多困难,并往往成为法庭辩论的热点。
笔者认为教唆犯不宜作为共犯,其理由是: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其最基本的特征是犯罪人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二者缺一不可。但是,教唆犯罪不符合这“两个共同”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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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过错责任认定的必要性和适用

摘要:
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犯罪者和被害人是一对矛盾结合体,犯罪者对被害人的侵害行为的程度,决定其自身受刑罚处罚的程度轻重,同时被害人因自身的不良行为而承担的责任,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轻重。其中的不良行为,就是被害人的过错,被害人据此而要承担的责任就是被害人过错责任。被害人该责任的承担,体现在如何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上。在司法实践中,要充分注意这个问题,做到公正司法。

关键词:过错责任  刑事被害人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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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坏铁路交通设施犯罪构成特征的思考

[案情]
被告人王田、王福、郑明、蒋俊在天津铁路分局曹庄火车站停留的货物列车上多次盗窃铁路运输物资。2001年3月18日23时许,王福伙同王田、郑明等四人在曹庄火车站三道停留的35001次货物列车的一节棚车上盗窃,从车上相继推下4个旧汽车轮胎,其中的一个轮胎从车上滚下后侵入相邻的铁路线,被通过的2085次旅客列车碾轧上,使列车机后第四至第七位车厢的风管断开,轮胎卡在了第七位车厢后部台车制动梁下,将制动梁顶起,造成了该列车停留50分钟。该行为足以使列车发生脱轨的危险,同时影响后续一列特快列车行车31分钟,共计影响行车81分钟,使铁路运输企业间接经济损失达16万余元。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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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如何定性

案情:程某系某浴室男更衣室服务员,与孙某(在逃)利用曾共同使用过2298号更衣柜的机会,偷配了该柜的顾客钥匙,而后将原来的顾客钥匙上交给总服务台。2002年3月12日夜11时许,程某同孙某趁顾客周某洗澡后上二楼休息之机,用公用钥匙和偷配的顾客钥匙打开周某存放衣服的2298号更衣柜,从周某裤袋皮夹中窃取现金1000元,赃款二人平分。此后,程某同孙某采用上述同样手段,从该更衣柜中分别窃取顾客叶某、陈某现金1800元和1300元,后因失主叶某发现现金被窃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程某归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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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设立倒卖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金融票证是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的重要工具,也是金融活动中债权或所有权的凭证,它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信用证、信用卡及其它银行结算凭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商品交易的日益频繁和国际贸易往来的不断增加,金融票证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不仅侵害了金融票证制度,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而且成为诸多金融诈骗犯罪行为得以实施的重要手段和条件,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为此,我国1997年刑法分别规定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及利用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骗取财物的相关金融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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