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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

  • 1 接待家属
  • 2 第一次会见了解案情
  • 3 第一次法律和案件检索
  • 4 案件分析出具案件研究报告
  • 5 第二次会见沟通案件分析结果
  • 6 调取无罪、罪轻证据材料
  • 7 形成侦查阶段辩护意见
  • 8 第三次会见沟通辩护意见
  • 9 向办案机关递交辩护意见
  • 10 与检察官沟通批捕意见
  • 11 提交不批捕辩护意见
  • 12 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
  • 13 第四次会见沟通案件进展情况

审查起诉阶段

  • 14 到检察院复印全部卷宗
  • 15 第一次阅卷掌握基本案情
  • 16 第五次会见核对案卷证据
  • 17 第二次阅卷制作详细阅卷笔录
  • 18 第三次阅卷制作可视化图表
  • 19 第四次阅卷对证据进行分析形成质证意见
  • 20 第二次检索法律法规、案例、学术观点
  • 21 第五次阅卷综合分析实体、证据、程序问题
  • 22 对案件进行定性分析、量刑分析
  • 23 撰写辩护意见
  • 24 第六次会见沟通辩护观点
  • 25 递交不起诉辩护意见、罪轻辩护意见
  • 26 与检察官沟通辩护意见

审判阶段

  • 27 到法院再次补充阅卷
  • 28 补充质证、辩护意见
  • 29 第七次会见沟通辩护观点
  • 30 设计发问提纲
  • 31 设计质证意见、举证提纲
  • 32 撰写庭审辩护词
  • 33 第八次会见进行庭前辅导
  • 34 出庭辩护
  • 35 第九次会见庭审后会见
  • 36 修改补充辩护词
  • 37 向法院提交正式辩护词
  • 38 与法官沟通辩护意见
  • 39 领取判决书
  • 40 第十次会见判决后会见
  • 41 案卷归档
  • 42 撰写案例
  • 43 办案总结

2016刑事诉讼羁押期限一览表

办案

机关

环节

法律

条款

主要内容

羁押期限

批准

机关

公安

机关

拘留

第89条

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批捕

 

3

公安

机关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

 

1—4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30

检察

机关

第165条

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

 

14

检察

机关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

 

1—3

检察

机关

审查批捕

第89条

检察院提请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7

检察

机关

拘留期限最长37天

 

37

 

公安

机关

侦查

第154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2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1

 

上一级检察院

第156条

交通不便、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取证困难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2个月

2

 

省级检察院

第157条

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按照156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再延长2个月

2

 

省级检察院

第158条第1款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按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第158条第2款

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第147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检察

机关

第162条

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期限,与公安机关侦查期限一致

     

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最长7个月

7

   

检察

机关

审查起诉

第169条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作出决定

1

   

审查起诉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15

检察

机关

第171条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2次)

3

   

公安

机关

补充侦查

第171条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2次为限

2

   

审查起诉羁押期限最长6.5个月

6

15

 

人民

法院

一审

第202条

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3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符合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3个月

3

 

上一级法院

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无具体期限)

   

最高

法院

第202条第3款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2次)

12

   

第202条第2款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检察

机关

补充侦查

第199条

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2次)

2

   

一审羁押期限最长20个月
(+二审发回后再次一审20个月)

20

   

人民

法院

二审

第219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

 

10

 

第224条

二审开庭,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阅卷完毕

1

   

第232条

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

2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符合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2个月

2

 

高级

法院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无具体期限)

     

二审羁押期限最长5个月10天
(+发回重审后再次二审5个月10天)

5

10

 

人民

法院

死刑复核

第235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无具体期限)

   

最高

法院

侦查、起诉、审判(一审)
羁押期限最长35个月2天

(一审后不上诉或抗诉,不发现另有罪行,不需要查清身份,不需要鉴定精神病,不改变管辖,不经最高法院批准延长)

侦查、起诉、审判(一审、二审)

羁押期限最长40个月2天
(二审不发回重审,不发现另有罪行,不需要查清身份,不需要鉴定精神病,不改变管辖,不经最高法院批准延长)

侦查、起诉、审判(一审、二审、发回重审)

羁押期限最长65个月12天
(不发现另有罪行,不需要查清身份,不需要鉴定精神病,不改变管辖,不经最高法院批准延长)

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因特殊情况经最高法院批准延长的一审或二审,最高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因特殊原因最高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无具体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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