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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金额”应如何计算

【案情】
一、被告人游某某于2004年12月至2011年4月间,持其办理的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在本市朝阳区等地以刷卡、提现方式支取人民币710 347.01元,还款人民币696 569元,透支本金为人民币13 778.01元,经银行多次催缴,逾期3个月仍未归还。透支本息案发后已还清。
二、被告人游某某于2004年12月至2010年9月间和2009年11月至2010年11月间,分别持其办理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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