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基础性原则,是民主、自由、人道主义精神在刑诉法中的体现,是保障被告人上诉权的基石[1]。本文通过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思考,对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存在的意义及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功能异化现象进行探究,并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贯彻实施提出思考。
关键词:上诉不加刑 意义 功能异化
我国刑诉法第226条规定:“第二审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这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基本含义。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总结其他国家法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实际,出台了适合我国社会现状的法律规定——对上诉不加刑的范围、上诉的含义、不加刑的效力范围等情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由于我国司法制度的不完善、立法层面的不确定性和理解认识上的偏差,在司法实践环节上诉不加刑原则出现了一些功能异化的现象。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6条从大方向上确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为确保该原则的准确运用,我国还出台了司法解释。2012年12月5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三百二十六条 、第三百二十七条对上诉不加刑原则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上述若干规定是我国上诉不加刑的法律保障,它对于准确、统一、严格、有效实施,规范审判权的行使,实现程序公正,更加有效地惩罚犯罪,更为有力地保障人权,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二、在我国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必要性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有利于保障被告人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正是被告人在审判阶段行使辩护权的重要保障。被告人一方上诉的目的是为了申明无罪或罪轻,要求人民法院纠正他们认为的原审法院判决的错误,获得宣告无罪或从轻定罪量刑。如果没有上诉不加刑原则,被告人一方上诉后,二审法院不仅没有宣告无罪或减轻刑罚反而加重了刑罚,就必然会增加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思想顾虑,甚至在一审判决不正确的情况下也不敢上诉。这样在客观上就会限制被告人行使上诉权,同时也会使确有错误的一审判决不能得到及时的纠正,两审终审制就会流入形式。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不但在制度上完善了对被告人保护的规定,而且可以在实际法律审判中,在一定范围内消除被告人的顾虑,在制度和法律层面充分保证其上诉权利的行使,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有利于促使人民检察院履行审判监督职责。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刑诉法在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同时,还包含了检察机关同时提出抗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限制的内容,二审法院审理抗诉案件如果原判量刑确属过轻,可以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如果检察机关对原判确有错误,量刑过轻的案件没有抗诉,二审法院不不能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可见,上诉不加刑原则可以加强检察机关的责任感,促使其发挥监督作用,及时做好对量刑过轻案件的抗诉工作。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有利于人民法院提高办案质量。第一审人民法院如果对被告人量刑过轻,第二审法院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不能改判加重刑罚,就有可能产生放纵罪犯的结果。为避免这种结果出现,就要求一审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办案,依证据办案,不得马虎行事,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强化职能,通过司法手段,惩治犯罪,维护稳定,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顺利进行。同时,该原则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上级法院加强对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有利案件质量的提高。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功能异化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没有延伸审判监督程序。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这样的程序有很大的弊端,表面上,这样的做法遵循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原则,缓和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与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的矛盾。根据法律的规定,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有责任加以纠正
关键词:上诉不加刑 意义 功能异化
我国刑诉法第226条规定:“第二审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这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基本含义。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总结其他国家法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实际,出台了适合我国社会现状的法律规定——对上诉不加刑的范围、上诉的含义、不加刑的效力范围等情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由于我国司法制度的不完善、立法层面的不确定性和理解认识上的偏差,在司法实践环节上诉不加刑原则出现了一些功能异化的现象。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6条从大方向上确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为确保该原则的准确运用,我国还出台了司法解释。2012年12月5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三百二十六条 、第三百二十七条对上诉不加刑原则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上述若干规定是我国上诉不加刑的法律保障,它对于准确、统一、严格、有效实施,规范审判权的行使,实现程序公正,更加有效地惩罚犯罪,更为有力地保障人权,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二、在我国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必要性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有利于保障被告人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正是被告人在审判阶段行使辩护权的重要保障。被告人一方上诉的目的是为了申明无罪或罪轻,要求人民法院纠正他们认为的原审法院判决的错误,获得宣告无罪或从轻定罪量刑。如果没有上诉不加刑原则,被告人一方上诉后,二审法院不仅没有宣告无罪或减轻刑罚反而加重了刑罚,就必然会增加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思想顾虑,甚至在一审判决不正确的情况下也不敢上诉。这样在客观上就会限制被告人行使上诉权,同时也会使确有错误的一审判决不能得到及时的纠正,两审终审制就会流入形式。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不但在制度上完善了对被告人保护的规定,而且可以在实际法律审判中,在一定范围内消除被告人的顾虑,在制度和法律层面充分保证其上诉权利的行使,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有利于促使人民检察院履行审判监督职责。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刑诉法在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同时,还包含了检察机关同时提出抗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限制的内容,二审法院审理抗诉案件如果原判量刑确属过轻,可以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如果检察机关对原判确有错误,量刑过轻的案件没有抗诉,二审法院不不能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可见,上诉不加刑原则可以加强检察机关的责任感,促使其发挥监督作用,及时做好对量刑过轻案件的抗诉工作。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有利于人民法院提高办案质量。第一审人民法院如果对被告人量刑过轻,第二审法院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不能改判加重刑罚,就有可能产生放纵罪犯的结果。为避免这种结果出现,就要求一审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办案,依证据办案,不得马虎行事,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强化职能,通过司法手段,惩治犯罪,维护稳定,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顺利进行。同时,该原则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上级法院加强对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有利案件质量的提高。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功能异化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没有延伸审判监督程序。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这样的程序有很大的弊端,表面上,这样的做法遵循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原则,缓和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与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的矛盾。根据法律的规定,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有责任加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