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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入刑的理性反思及实践补救

摘要:扒窃入刑,既存在理论上文本规范不清、引起刑法结构剧烈变动及与刑法第13条但书如何协调的难题,也存在实践中打击面太大导致的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大面积侵犯人权的危险,为正确规范入刑后的扒窃,需以实质解释的方法进行必要的限制。
关键词:扒窃 立法性思考 司法性思考 实质解释论
从立法沿革看,我国盗窃罪经历了纯正数额犯向非纯正数额犯的转变:1979年《刑法》中,入罪门槛仅为“数额较大”一种,及至1997年《刑法》修订,入罪门槛一元化的标准被打破,“多次盗窃” 具备了入罪的意义。2011年《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该罪的非纯正数额性更为彻底:“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扒窃”也被拉进犯罪圈。笔者无意对此道说短长,因为“法律永远是正确的”,“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张明楷教授语)。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法律的制定者是人不是神,法律不可能没有缺陷。“法律有时入睡,但绝不死亡“(dormiunt aliquando le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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