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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几个问题

内容摘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制度的设计在于主要解决因犯罪行为而引起的物质损害经济赔偿问题,他依赖于刑事诉讼,同时解决民事实体问题,从性质上说,它又属于民事诉讼的一部分。构成附带民事诉讼,既要符合被告人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又要使犯罪行为造成了民事损害、犯罪行为和民事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等几个方面的条件,即使符合了这方面的条件,进入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又会出现影响刑事审判、降低诉讼效率等负面问题,这些问题都有待于进一步的探讨和解决。在日常的刑事审判实践过程中,在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的同时,又对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求解,虽然手头的案件审结了,但问题仍然存在。
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七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为了更好地对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被害人实施救济,我国刑事诉讼法设计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即在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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