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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青年律师的忠告 ——德肖微茨《致年轻律师的信》有感

对青年律师的忠告
——德肖微茨《致年轻律师的信》有感

前不久,我写了一篇关于年轻律师案源的文章,限于篇幅和学识未能尽言,近读德肖微茨《致年轻律师的信》,这恰好弥补了我那篇文章的不足。关于德肖微茨的身份,同行们都知道,他不仅是哈佛法学院的法学教授,而且是“美国最不受约束的自由律师和最出色的人权辩护律师之一”。他不仅当过法官,而且也是演讲家、评论家、作家。他代理过很多名案,比如辛普森杀妻案;他写过很多书,如抨击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的书;他发表过很多演讲,如针对美国最高法院对布什诉戈尔一案的裁决的不公之处;他对美国社会许多问题都发表评论,是美国家喻户晓的人物。笔者最欣赏的是他的高尚的道德情操,对正义的执着追求,对法律游戏规则的真知灼见,对年轻律师的忠告。因之,在读德肖微茨《致年轻律师的信》的时候,觉得对律师同行有很多启发,故撰文介绍。

一、年轻律师不要一味地模仿老律师

我在那篇年轻律师案源的文章里谈年轻律师要虚心地向老律师学习,但是学习不是模仿。学习是学习老同志的长处,摒弃他的短处,不能一味地模仿。模仿梅兰芳的李玉刚成不了梅兰芳,模仿齐白石的齐良迟(齐白石之子)永远成不了齐白石。齐氏曾有句名言:像我者死。这是至理名言。而我们有些老律师,则更喜欢复制自己,让年轻律师跟自己一样思维,跟自己一样办案,和自己一样写辩护词,并且以老师的身份向年轻律师提出很多建议。对此,年轻律师要有所警惕。德肖微茨对此有深刻的体会。他认为,“提供建议是一项危险的差事”,“大多数提建议的人只是指导别人如何成为自己,人们似乎有种强烈的重塑自我的需求(这也可能是人们担心克隆技术的原因)。记得我的一位导师,他是一名出色的教授,曾建议我应以何种顺序发表我现在考虑的几篇文章,不久以后我才明白原来他只是在重述自己的出版经历,他希望我变成他本人,就跟我其他几位导师让我成为他们一样。这是人性弱点,并且是难以克服的弱点”。笔者记得清华大学有位卓有成就的古典建筑学家,他就要求他的儿子学习他的建筑风格,但儿子留学回国以后,自己成立了设计室,标新立异,老父认为儿子不可救药,父子没有了共同语言,甚至不谈话。但实践证明儿子的设计风格已被社会接受并成了名人,老父也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因此,模仿是很危险的,如果花园的花都是一种颜色,哪还有色彩斑斓的姹紫嫣红呢?德肖微茨认为:“真正独具魅力的人是无法模仿的……只是要意识到相互的差异,你有你的思想、经历和侧重点,从他人的经历和思维里吸取经验,充实到你的独一无二的人生当中。”德肖微茨年轻的时候,看到一位“有经验”的律师撰写上诉状,他每次都加入第四修正案的内容,德肖微茨问他为什么,他说这是经验。德肖微茨又问他这份内容是否能让他打赢这场官司,他不说话了,过了一会儿说:“没有,目前还没有。”这位律师引用这些话已经二十年了。最近德肖微茨又看到这位年长的律师写的诉状还有这样的内容。这话听起来是笑话,但类似的例子在我们老律师的法律文书里不是比比皆是吗?诸如辩护词的开头语不是都有“某某律师接受某某委托”等官话套话吗?这样的“经验”能学吗?德肖微茨提醒年轻律师要注意那种“批发的”、“现成的”、“均码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建议。他很幽默地说:“在这本书里我尽量避免重蹈让你们成为下一个德肖微茨的覆辙(除非你愿意)。”

二、当事人不是你的朋友

我曾写过一篇《律师要处理好三个关系》的文章,其中有一节是处理与当事人的关系,并称当事人是我们的上帝,衣食父母等,这话现在我还认为不错。但是你要切记律师和当事人不是朋友的关系。因为两者之间存在着交易,即合同关系,这就不可能存在所谓的朋友关系。有时当事人为了讨好你,对你谈些感情之类的话,请你吃喝玩乐,那都是为了让你好好地为他提供服务。德肖微茨说得很好,他认为:“你的当事人不是你的朋友,你的朋友不应当成为你的当事人。”为什么呢?“律师费对很多律师来说是一个永远的诱惑。”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和当事人存在潜在冲突,当事人想少付点钱,律师想多收点费用。今天的律师已经非常生意化,大多律师与那些关注盈亏底钱的企业集团已没有什么区别了。如果你成为一名私人律师,你不可避免地成为一名生意人。这就是“客户非朋友”的根本理由。德肖微茨举了几个例子很能说明问题。他说监狱里关着许多律师,他们错误地认为那些道貌岸然的无赖支付了一大笔律师费,并常请他们吃豪华大餐,为了拉个挡箭的就成为他们的知心朋友。然后这个知心朋友犯了罪,就把你供出来了。有些律师与这些“朋友”好上之后,就为当事人编造伪证,并给出招,最后锒铛入狱。

这样的例子在我国律师行当中并不鲜见,广东一个所谓的名律师与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的案例,不就是一个明证吗?中国的律师因当事人出卖而入狱的不少,具体数据我没有统计。其原因就是私欲太强。德肖微茨讲他年轻时曾为一个文绉绉的很会交际的有钱人代理过一起上诉案。他是个单身汉,和母亲住在一起,在曼哈顿中心拥有一套小型临时公寓,用来提供给他的朋友们寻花问柳,但这个人很不地道,在房间里安了一台摄像机,拍下了这些人的行为,以此敲诈他的律师朋友。这个例子不是很可怕吗?

本人也承办过类似的案子,被敲诈的不是律师,而是一位有权的司长。某企业为了获得某项批准证书,竟给他设下了美人计,结果整个过程被事先设好的录像机全部录下了,后来用这个录像带敲诈了他二十多万元。在那个女人进一步敲诈时,他受不了了。我为他提供了法律帮助,告诉他应当报案,控告她涉嫌敲诈罪,最后果然很灵。这位司长要给我付费,我说不要了,以后做个朋友,他当时很高兴,又请我吃了一顿饭。但后来我与这位当事人“朋友”联系时,他又恢复了司长的面孔。

我还认识一位在国内很有影响的政治人物,也是律师。她和几个律师在北京合买了一套写字楼,房款交了,但没在房产部门备案,后来因房价上涨,卖房人反悔,这让她一筹莫展。我听完案情后,给她出了个主意,要她搞确认之诉,她听后拍案叫绝,要我给她代理案子,并要付代理费,我说不要付费了,以后交个朋友,后来这位朋友打赢了官司,就不认人了。我把这些亲身经历告诉年轻朋友,是要说明千万不要把你的客户当朋友,客户就是客户,交易就是交易,你要守住这个防线,否则你不仅会失望,而且还会犯错误,甚至被你的“朋友”出卖而坐牢。北京有个律师在一次会议上说当事人是他的敌人,因为他被当事人出卖了,他进了看守所。我不赞成这个说法,当事人不是敌人也不是朋友,他是我们的客户,是你收入的来源,我在会上驳斥了他的说法。

当然,凡事不能绝对。也有个别讲义气的当事人,在你为他打完官司之后,由于佩服你的人品、学识和能力,愿意与你交朋友。但这是例外,没有普遍性。

三、不要低估你的对手

有的年轻律师办案不认真,特别是对于争议额较小收费低的案件,庭前不认真准备,结果到法庭上经常出现被动的局面。有些有点名气的律师更是趾高气扬,出庭之前不作准备,在法庭上目空一切地发挥,结果输掉了官司。德肖微茨提醒律师不要低估你的竞争对手,这话说得很好。你“永远要认为他们至少和你一样精明,尽力跟他们一样思考,进入他们的头脑,他们的心灵以及他们的肌肤”。

“如果他们也有点精明的话,他们也不正在对你做同样的事。”这个他们就是指对方的律师。我认为你接手一个案子的时候,要研究一下对方的律师。现在网络很发达,你可以查看一下对方律师的背景材料,诸如从业年限、他的代理词、辩护词、他的法学功底、思维方式等。在摸透对方的底数之后,你心里大致有个谱,对手是容易对付的还是很难对付的,要进行研究。接下来的事情就是要围绕案件的焦点问题进行认真的证据准备和代理大纲。如果律师将本不应当输掉的官司打输了,除了司法腐败之外,就是你过于轻敌,没有进行认真准备。德肖微茨为此总结道:在现实生活中,案子很少是在法庭里获胜的。令人眼花缭乱的质问几乎很少能带来胜利。在民事诉讼中法庭智斗的好戏很少上演,因为调查取证工作在法庭之前就已完成了……案子的胜负取决于法庭之上,而取胜则在法庭之外,在于庭前的准备。他说:“我所翻阅这些案子有什么共同点的话,那就是缺乏准备。那些背负盛名的律师们在不熟悉适用现代DNA技术和关键证人背景的情况下,昂然走进法庭开始他们的表演……”这真是一种绝妙的总结。我作为从业多年的律师从未轻视过对手,不管是年轻的还是年老的,都要认真对待,真正做到扬己之长,克敌之短,其秘诀就是要研究对手,吃透案情,准备好充分的证据,这样才能取得应有的代理效果。

四、要熟知司法的游戏规则

一直以来我都认为美国的司法是发达的,是个民主法治国家,曾经撰文赞扬他们的“米兰达规则”。 德肖微茨对2000年美国总统选举中,最高法院五名法官违背就职宣誓阻止佛罗里达州的人工计算选票以确保布什入选,表示强烈愤怒。他称,如果在同样的情形下,换了戈尔的话,他们就绝不会这样做了。他提示律师该对所有司法机构多些了解,不相信任何当权者,这其中包括———尤其是法官们,不要对那些司法意见信以为真,“你读读书记员的庭审记录就会惊异地发现法官们是经常将事实与法律巧妙糅合在一起的,我的侧重点有些许不同,是关于如何清醒看待某些法官的欺骗行径,或许你早已质疑某些基层法院的法官,对那些支持自己竞选或任命的律师和当事人偏爱有加。”

通过德肖微茨的著作,我认为律师和法官的勾结并不是中国的特产。美国也不是一片净土和法治的乐园。那里也有律师的行贿,有法官的舞弊,也有有罪推定。他对美国司法腐败深恶痛绝,并且作了很好的归纳和总结。现将这些司法游戏规则抄录如下:

规则1:实际上,大多数刑事被告都是有罪的。
规则2:所有刑事辩护律师、检察官和法官都明白并且相信规则1。
规则3:要想指控一个有罪的被告有罪,不遵守宪法要比遵守宪法容易,而且在有些案子中,不违背宪法而使有罪被告认罪是不可能的。
规则4:许多警察在他们是否为了让被告认罪而违反了宪法这一点上都撒了谎。
规则5:所有的检察官、法官和辩护律师都知道规则4。
规则6:许多检察官暗地里鼓动警察在他们是否为了让被告认罪而违反了宪法这一点上撒谎。
规则7:所有的法官都知道规则6。
规则8:大多数初审法官都假装相信他们知道在撒谎的警察。
规则9:所有的上诉法官都知道规则8,但是许多人都装做相信初审法官,而初审法官假装相信说谎的警察。
规则10:大多数法官在被告的宪法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上都不相信被告,就算他们说的是真话。
规则11:大多数法官和检查官不会有意地宣判一名他们相信是被冤枉的被告有罪。
规则12:规则11不适用于组织犯罪、毒贩子、职业罪犯或可能的线人。
规则13:没有人真正想要正义。

德肖微茨对美国司法腐败的总结可谓针针见血,他称还有愈演愈劣的趋势。他说警察刑讯逼供、检察官无证而诉、法官胡判乱断,都是权钱交易在作怪。他对这样的恶性循环不无杞忧。笔者经历的一桩案子也可作为德肖微茨的论点的佐证。某女从东北到中原探望丈夫,曾与某女合租一房,素不相识,而该女是卖淫女,将嫖客引入寝室被抓。两个女人因分居各室互不相识,也无来往,所谓各行其是,但警察却将东北女人抓起来严刑拷打,逼其口供,而后是检察院起诉,法院判其有期徒刑3年,罪名为容留妇女卖淫罪。事后其丈夫四处上访告状,卖淫女被放后给东北女人的丈夫写了一封信,称所作的证,完全是警察刑讯教唆所致,深表歉意。该案被告申诉后,再审法官告诉我,判决书认定的妓女卖淫时间与东北女人在中原时间不合,即所认定某妓女卖淫的时间为某年某月某日,而东北女人此时尚在原籍单位上班,有火车票、原籍单位居委会和派出所所出证明为证。这驴唇不对马嘴的判决漏洞百出,贻笑大方。该错案虽然被纠正了,但由此可知公检法三家只有配合没有制约。更为不可思议的是,某中院主审法官将被告判为死刑,在执行时与他人勾结,将死刑犯器官盗卖,后东窗事发,震惊朝野。司法腐败的事例,不一而足,在此不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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