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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立新:对赣州中院拒绝迟夙生律师出庭事件的几点看法

 看到赣州中院的《关于未准许迟夙生参加明经国案辩护的情况说明》及刘文华律师的《的情况说明》,对情况有了较为全面了解,现系统归纳一下自己的观点:一、赣州中院最初拒绝迟律师出庭的理由,是“无法确认律师事务所函的真实性”,这是极其荒唐的借口。一则函上有律所公章,应推定为真实;二是法院也知道迟律师是知名律师,且是律所主任,“函的真实性”不可能有问题。因此,这只是个拙劣的借口。二、正是因为上述拒绝理由过于拙劣,赣州中院今天发布的《情况说明》采用了新说法。法院不准许迟律师出庭辩护的理由,变成了:“律师在未会见被告人明经国、未阅卷的情况下,开庭前要求参加辩护”、“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这个理由,看起来很冠冕堂皇,其实也是缺乏法律依据的,甚至是完全不能成立。因为,迟律师是否具有合法的辩护人身份,取决于其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委托、完备的法律手续(律所函)和律师证。如果三者皆备,就是合法、有效的辩护人,法院是无权否定其辩护人资格、身份的。至于律师在开庭前是否会见、阅卷,这涉及律师是否尽职尽责的问题,属于职业伦理范畴,应由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考量、监督,法院不能越俎代庖。法院如果认为律师的做法有违法、违规之处,可以向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反映。而且,“未阅卷”、“未会见”问题即使存在,也并不影响辩护人资格、身份的成立,法院不能以此为由否定辩护人身份、资格,进而拒绝其辩出庭。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另一辩护人刘文华的《情况说明》,迟律师在出庭前是阅了刘律师发去的电子卷的,因此,法院以迟律师“开庭时到场”为据,推断迟律师“未阅卷”,并不能成立,不符合客观事实。实践中,在向法院提交法律手续前,先从其他辩护人处获取案卷、提前阅卷,也是常见的做法。至于“未会见”即出庭,虽然在职业伦理上存在瑕疵,但另一辩护人的会见可以弥补这一缺陷,而且,只要委托人(被告人或其近亲属)不介意、自愿委托,则辩护人的资格、身份不受任何影响。三、如果赣州法院果真是为了“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其实有一个合法、两全的做法:宣布延期审理,给新加入的辩护人以充分的阅卷、会见等准备时间。但遗憾的是,赣州法院没有这么做。四、既然迟律师具有合法、有效的辩护人身份,法院拒绝其出庭就是违法的,是对被告人及律师辩护权的侵犯。赣州中院此举,影响到一审审判程序的合法性,鉴于此案系死刑案件,程序上必要高标准、严要求,有必有重新组织开庭。否则,二审时可能构成发回重审的的理由。点击阅读往期热点文章:原创:16则法官涉嫌犯罪裁判文书汇编最新全国各地无罪判例18则(被控故意杀人、贩毒、强奸等)24个毒品案件宣告无罪案例裁判汇编25份律师涉嫌犯罪裁判文书汇编:警示律师执业风险警醒反思:25则警察涉嫌犯罪案例汇编马阳杨律师,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现就职于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刑事辩护以及纺织面料类买卖合同纠纷处理欢迎咨询微信号:myyznl或者扫码抑或拨打13967528753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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